普查及统计(服务输入及输出按年调查) 令
( 第316 章,附属法例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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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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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条文 | 30/06/1997 | |
条文 1 | 引称 |
30/06/1997 |
条文 2 | 释义 | 30/06/1997 |
条文 3 | 就服务输入及输出进行的调查 | 30/06/1997 |
条文 4 | 须提供的资料 | 30/06/1997 |
条文 5 | 须提供资料的人 | 30/06/1997 |
条文 6 | 调查期 | 30/06/1997 |
条文 7 | 可采用抽样方法 | 30/06/1997 |
条文 8 | 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 | 30/06/1997 |
条文 9 |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 | 30/06/1997 |
附表 | 30/06/1997 |
赋权条文(30/06/1997)
(第316章第11条)
[1984年1月13日]
(本为1984年第13号法律公告)
条文1 引称(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普查及统计(服务输入及输出按年调查) 令》。
条文2 释义 (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商业经营”(business undertaking) 指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经营;
“经营”(undertaking) 包括由不牟利团体或法定团体进行的经营;
“调查”(survey) 指第3 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 period) 指第6 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期。
条文3 就服务输入及输出进行的调查(30/06/1997)
处长每年须就香港的商业经营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调查期内与服务输入及输出有关的统计数字。
条文4 须提供的资料(30/06/1997)
为任何一年进行的调查,现规定须就附表所指明的事项提供调查期内与商业经营有关的资料,并须不迟于该年7 月31 日或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的较后日期,按照处长为此目的而发出的问卷格式,向处长提交该等资料。
条文5 须提供资料的人(30/06/1997)
根据第4 条而须就某商业经营提供的资料,须由以下的人提供─
条文6 调查期(30/06/1997)
就本命令而言,根据第3 条在任何一年进行的调查,其调查期须为紧接该年之前的公历年,或处长就任何个别情况而指明的另一段连续12 个月的期间,而该段期间须于该公历年内开始,并于翌年3 月31 日或以前结束。
条文7 可采用抽样方法(30/06/1997)
现授权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上述调查有关的资料。
条文8 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30/06/1997)
即使某商业经营是在调查期开始后才开业,又或在调查期间停业,本命令对该商业经营仍然适用。
条文9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30/06/1997)
统计员为进行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进行该项调查的一年翌年起计的第三年的7 月31 日或以前销毁。
附表(30/06/1997)
[第4条]
须予提供资料的事项
(1996年第169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