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統計處執行統計工作時,主要是參照聯合國於1994年議決採納的「官方統計基本原則」。
從統計調查搜集得來的統計資料,只會以整體統計數據的形式公布。本處素有實施程序,確保有關任何個人、住戶或企業的資料絕對保密,不會向外界透露。
在發布經濟及金融統計數字方面,本處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發布數據特別準則」為實務指引。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於1997年4月接納香港簽署「發布數據特別準則」。這表示本處在發布經濟和金融數據方面會遵守有關的國際標準,包括數據的範圍、周期性、及時性、誠信性、質素及數據開放予公眾的程度各方面。
在2010年3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通過擴大「發布數據特別準則」的建議,包括以鼓勵性質,引入七個金融健全指標及以剩餘期限分析對外負債,同時規定在4年過渡期內,即2014年或以前,由原本發布按年國際投資頭寸數據轉為發布按季數字,滯後時間最多為一個季度。香港已在2010年6月發布2010年第1季統計期的第一套按季國際投資頭寸統計,完全符合「發布數據特別準則」的新規定。
香港在某些範疇上更超越了有關的標準。有關香港經濟和金融統計的編製方法和發布安排,已詳盡地載列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互聯網上的「發布數據準則告示板」(http://dsbb.imf.org)。
本處致力盡早發布統計數據,因為數據的有用程度,亦取決於提供數據給使用者的及時性。
本處編訂發布數據時間表的時候,力求適當地平衡各項因素:
與這些因素相關連的是必須控制成本。
本處會視乎情況發布某些統計數列的臨時統計數字。由於使用者可以清楚知道修訂統計數字的慣常做法和時間表,因此他們可以在不同時間按需要應用臨時數字或最終數字。
本處不斷致力縮短發布數據的時滯。自2000年起,大部分按月統計數據可於統計期之後一個月內公布,而所有按季統計數據則可於統計期後3個月內公布。舉例來說,就業統計數字和消費物價指數可於統計月份之後約3星期公布;商品貿易統計數字是統計月份後約4星期;而按季本地生產總值估計是統計季度後約個半月。
本處編製及發布統計數據時,會盡量採用由國際組織頒布及廣受接納的統計定義、概念和方法以及分類制度。這些國際組織包括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採用國際接納的標準,有助確保所編製的統計數據維持一定的質素水平,並可與其他經濟體系的數據互相比較。
統計方法和慣常做法的透明度,是令市民對本處所公布的統計數據的質素建立信心的主要因素之一。本處出版的統計刊物或報告,均詳細敍述或解釋有關統計數據的涵蓋範圍、定義、編製方法和資料來源,以供查閱。統計方法如有改變,會公告周知。本處也會向市民提供有關修訂官方統計數字的資料。
本處會就大眾關注的統計數據向傳播媒介發出新聞稿。本處在每年9月公布下一曆年定期統計數列的新聞發布時間表。發布時間表詳列本處每年約 130 個新聞發布日期,會分發給傳媒參考,及登載於本處的網站內。過往,除特別情況如在非常惡劣的天氣下須暫停辦公外,本處所有新聞稿均按照原定日期發放。
按照慣例,定期統計資料的新聞稿會在預先公布的指定日期當日下午4時30分,透過政府新聞處向傳媒發出。在預定發布日期前,有關統計數字會絕對保密。只有少數而且是有真正需要的人士,才可以在發布日期之前不久得知這些統計數字。這些人士主要是有需要對發布的統計數字擬備評論的政府高級官員,而預先得知數據的時限,會定在一段合理的短時間內,通常在發布日期前3至4個工作天。
讓指定人士預先得知數據的主要目的,是讓他們就數據可能反映的經濟或社會情況,擬備評論。在本處發出的新聞稿中,統計的描述與其他政府官員發表的評論有清楚的區分,以貫徹本處在發布統計數字方面保持中立和客觀的政策。
為迎合數據使用者的不同需要,本處透過以下方法發布官方統計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