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 章,附屬法例M 普查及統計(服務行業按季調查) 令

普查及統計(服務行業按季調查) 令
( 第316 章,附屬法例M )

 

 目錄

版本日期

 
  賦權條文 30/06/1997
條文 1 釋義 07/01/2010
條文 2 服務行業按季調查 24/07/1998
條文 3 須提供的資料 30/06/1997
條文 4 須提供資料的人 30/06/1997
條文 5 調查期 30/06/1997
條文 6 可採用抽樣方法 30/06/1997
條文 7 本命令在某些情況下適用 30/06/1997
條文 8 統計表格的銷毀日期 30/06/1997
附表   24/07/1998

賦權條文(30/06/1997)

(第316章第11條)

[1994年2月25日]

(本為1994年第116號法律公告)


條文1 釋義 (07/01/2010)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外地銀行”(foreign bank) 指在香港以外成立或設立的銀行; (2009年第219號法律公告)

“代表辦事處”(representative office) 就任何外地銀行而言,指該銀行在香港的代表辦事處; (2009年第219號法律公告)

“行政及支援服務活動”(administrative and support service activities) 包括— 
(a) 租賃活動;
(b) 就業服務活動;
(c) 旅行代理活動、代訂服務活動及相關活動;
(d) 保安活動及偵查活動;
(e) 建築物服務及園境護理活動;及
(f) 辦公室行政活動、辦公室支援活動及其他商業支援活動;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有限制牌照銀行”(restricted licence bank) 的涵義與《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2009年第219號法律公告)

“地產活動”(real estate activities) 包括— 
(a) 涉及自置或租賃物業的地產活動;及
(b) 按收費或以合約形式進行的地產活動;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批發”(wholesale) 將新舊貨品再售予零售商、工商業、機構或專業使用者或其他批發商的業務;

“服務行業”(service industries) 指以下任何行業─ 
(a) 批發;
(b) 進口及出口;
(c) 酒店;
(d)-(f) (由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廢除)
(g) 財務;
(h) 保險;
(i)-(j) (由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廢除)
(k) 行政及支援服務活動;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l) 資訊及通訊;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m) 專業、科學及技術活動;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n) 地產活動;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o) 社會、個人及雜項服務;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p) 運輸、倉庫、郵政及速遞服務;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社會、個人及雜項服務”(social, personal and miscellaneous services) 包括— 
(a) 教育活動;
(b) 人類保健活動及社會工作活動;
(c) 藝術活動、娛樂活動及康樂活動;
(d) 汽車、電單車、電腦、個人及家庭用品修理活動;及
(e) 寵物及動物的照顧及馴訓服務活動;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保險”(insurance) 包括保險人、再保險人、各類保險的代理人及經紀的業務,以及有關的保險服務;

“酒店”(hotel) 包括任何以收費方式提供住宿的地方;

“財務”(financing) 包括所有財務、貸款、按揭與票據貼現公司,股額、股份、商品期貨、黃金與外幣交易商或經紀以及交易所,當鋪及貨幣兌換商的業務;但不包括銀行、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銀行、外地銀行代表辦事處及控股公司的業務; (1998年第23號第2條;2009年第219號法律公告)

“接受存款公司”(deposit-taking company) 的涵義與《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2009年第219號法律公告)

“專業、科學及技術活動”(professional,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activities) 包括— 
(a) 法律活動及會計活動;
(b) 總辦事處活動、管理活動及管理顧問活動;
(c) 建築活動、工程活動及技術測試及分析活動;
(d) 科學研究及發展活動;
(e) 獸醫服務活動;
(f) 廣告活動及市場研究活動;
(g) 專門設計活動;
(h) 攝影活動;及
(i) 翻譯及傳譯服務活動;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商業機構”(business establishment) 指從事服務行業活動的機構;

“進口及出口”(import and export) 包括以下業務:進口貨品供批發用途,出口貨品,以及透過安排貨品進口及出口而擔任購貨代理人或代理貿易商;

“資訊及通訊”(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包括— 
(a) 出版活動;
(b) 電影、錄像及電視節目製作、錄音及音樂出版活動;
(c) 節目編製活動及廣播活動;
(d) 電訊服務活動;
(e) 資訊科技服務活動;及
(f) 資訊服務活動;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業務收入”(business receipts) 包括所有銷貨價值,向顧客提供服務而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來源的收益;

“運輸、倉庫、郵政及速遞服務”(transportation, storage, postal and courier services) 包括— 
(a) 陸路運輸活動;
(b) 水上運輸活動;
(c) 航空運輸活動;
(d) 貨倉服務活動及運輸輔助活動;及
(e) 郵政活動及速遞活動;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銀行”(bank) 的涵義與《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2009年第219號法律公告)

“調查”(survey) 指第2條所提述的統計調查;

“調查期”(survey period) 指在第5條或根據第5條指明的調查期。 

(2008年第229號法律公告)


條文2 服務行業按季調查(24/07/1998)

處長須於每段調查期屆滿時,就香港的商業機構進行一項統計調查,以編製調查期內與下列各項有關的統計數字─

  1. 該等機構的業務收入;
  2. 該等機構擬供銷售的貨品存貨的帳面價值變動;及
  3. 該等機構向顧客提供的服務的價格變動。

(1998 年第290 號法律公告)


條文3 須提供的資料(30/06/1997)

為所進行的調查,現規定須就附表所指明的事項提供調查期內與服務行業內的商業機構有關的資料,並須按照處長為此目的而發出的問卷格式和於處長在該問卷內指明的期間,向處長提交該等資料。


條文4 須提供資料的人(30/06/1997)

根據第3 條而須就某商業機構提供的資料,須由以下的人提供─

  1. 如屬法人團體的商業機構,則須由其董事、秘書或其他與管理該機構有關的人提供;
  2. 如屬合夥的商業機構,則須由其任何一名合夥人提供;
  3. 在其他情況下,須由該商業機構的東主提供。


條文5 調查期(30/06/1997)

就本命令而言,調查期須為─

  1. 1994 年首3 個月;
  2. 其後每一段連續3 個月的期間。


條文6 可採用抽樣方法(30/06/1997)

現授權採用抽樣方法,收集與任何調查有關的資料。


條文7 本命令在某些情況下適用(30/06/1997)

即使某商業機構是在調查期開始後才開業,又或在調查期間停業,本命令對該機構仍然適用。


條文8 統計表格的銷毀日期(30/06/1997)

統計員為進行某項調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須於有關的調查期結束後的2 年內銷毀。


附表(24/07/1998)

[第3條]

須予提供資料的事項

  1. 商業機構的名稱及地址。
  2. 業務活動的類別。
  3. 業務收入(按類別計算)。
  4. 受僱人數目。
  5. 擬供銷售的貨品存貨的帳面價值。(1998 年第290 號法律公告)
  6. 向顧客提供的服務的描述及價格。(1998 年第290 號法律公告)

如藉提交合併的問卷,就上述事項提供與多於一個商業機構有關的資料,則關於每一個商業機構的上述第1、2及4項的資料均須予提供。

(1997 年第75 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