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主要事項
填報進/出口報關單及所需資料
呈交予海關關長的報關資料必須準確及完整。進/出口報關單內必須按照載列於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網站内的「政府電子貿易服務系統執行指引」(簡稱「GETS II」)的有效版本所列明的資料項目申報。請到www.cedb.gov.hk/tc/policies/government-electronic-trading-services/reference-materials.html瀏覽該指引的有關資料。
前往或來自同一國家/地區,並由同一船隻、車輛、火車或航機裝載的貨物,如貨物分類首四位數字相同或列於同一張提單、空運提單或陸路載貨清單,則可使用同一份報關表格填報。
有關進/出口報關單所需的主要資料及每個項目的詳細說明列於以下。
- 請填報完整的名稱。
- 如「經由電子服務供應商報關」的登記用戶,報關時必須用登記的名稱。
- 請填報商業登記號碼或香港身份證號碼。如未能提供這項資料,請與電子報關服務供應商聯絡,以作特別安排。
裝運資料 — 適用於進口貨物
- 運輸工具的抵港日期。
- 請向承運商/貨運代理商查詢確實日期。
- 載貨運輸工具裝上貨物的港口/地方,而非裝貨國家/地區的名稱。
- 原本付運貨物來港的國家/地區;不論貨物有否被分拆運送,而貨物不在任何途經國家/地區涉及任何商業交易。
- 不是貨物運往的目的地。
- 有關的分類詳列於分類方式
內第5頁。
裝運資料 — 適用於出口/轉口貨物
- 運輸工具離港的日期。
- 請向承運商/貨運代理商查詢確實日期。
- 載貨運輸工具卸下貨物的港口/地方,而非卸貨國家/地區的名稱。
- 如在卸貨港口卸貨後繼續運輸,請填報最後目的地名稱,否則應填上「不適用」或「NA」。
- 貨物離開香港後運往的最終國家/地區;不論貨物有否被分拆運送,而貨物不在任何途經國家/地區涉及任何商業交易。
- 貨物進入/離開香港所使用的運輸方式。
- 有關的分類詳列於分類方式
內第1頁。
- 「空運」方式亦包括由專人隨飛機攜帶(即on-board courier (OBC))及經由速遞公司以飛機運送的貨物。
- 如貨物是由貨運代理商或併裝商負責運載,請填「是」,並填報由貨運代理商或併裝商所編配的副提單/副空運提單編號於適當位置。
運輸資料 — 空運
- 由航空公司就某一航程而編定的編號。
- 此編號通常由5或6個字組成,而最後的3至4個字為數目字。
- 由航空公司編配的空運提單編號。
- 此編號由11個字組成,首3個字為航空公司代號。
- 由專人隨飛機攜帶(即on-board courier (OBC))的貨物,此欄應填上「OBC-00000000」。
- 經由速遞公司以飛機運送的貨物,此編號應可見於貼在包裝上的標籤。
- 由貨運代理商或併裝商編配的副空運提單編號。
- 此編號應有別於空運提單編號。
- 如付運貨物由貨運代理商或併裝商運送,須填上空運提單編號及副空運提單編號。
- 如付運貨物並非併裝貨物,則應填上「NA」。
- 由專人隨飛機攜帶(即on-board courier (OBC))或經速遞公司以飛機運送的貨物,此欄應填上由速遞公司所編配的編號。
運輸資料 — 海運和河運
- 須填寫船隻的全名。
- 不可填寫「一艘船」之類的虛假船名。
- 由航運公司就某一航程而編定的號碼。
- 如確定沒有航次編號,則應填上「NIL」。
- 由航運公司編配的提單編號。
- 此欄不應填寫副提單編號或貨運代理商的貨物收據編號。
- 由貨運代理商或併裝商編配的副提單編號。
- 此編號應有別於提單編號。
- 如付運貨物由貨運代理商或併裝商運送,須填上提單編號及副提單編號。
- 如付運貨物並非併裝貨物,則應填上「NA」。
運輸資料 — 道路
- 由香港海關的「道路貨物資料系統」編配的專用編號,以識別經道路運輸的貨物。
運輸資料 — 鐵路
- 運載貨物進入/離開香港火車車卡的號碼。
- 此號碼由4至7個數字組成。
- 由鐵路貨物代理商編配的特別編號,以識別經鐵路運輸的貨物。
運輸資料 — 郵寄
運輸資料 — 其他
- 乘客所攜行李過關的海關管制站。
- 有關的分類詳列於分類方式
內第2頁。
- 由香港海關在海關管制站,就旅客為所攜帶的貨物辦理清關時,在「遞交有關輸入/輸出貨物的進口/出口報關表通知」上所編配的編號。
- 生產或製造貨物的國家/地區。
- 請填上生產或製造每個貨物項目的國家/地區名稱。如屬港產品出口,來源國家/地區應為香港。
- 港產品出口貨物是指香港的天然產品或在本港經過製造工序,以致其基本生產物料的形狀、性質、結構或效用受到永久及實質改變的產品。如果產品在香港只進行簡單稀釋、包裝、裝瓶、弄乾、簡單裝配、分類、裝飾等工序,則該產品並不能以香港作為來源地。有關指定產品的產地來源標準及相關的主要製造工序,請與工業貿易署聯絡(查詢熱線:2398 5545)。
- 轉口貨品是指輸出曾經自外地輸入本港的貨品,而這些貨品並沒有在本港經過任何製造工序,以致永久及實質改變其基本原料的形狀、性質、結構或效用。
- 有關的分類詳列於分類方式
內第5頁。
- 請填寫貨物的詳細資料,如用途、製造方法、原料和正確的化學或專有名稱。
- 請使用明確的貨物描述,例如「微波爐」,而非「電器」。
- 請根據現行的香港進出口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填寫貨物編號。如有需要,可致電貨物編號查詢熱線
3178 8933查詢有關的港貨協制貨物編號。
- 填報的數量應為貨物的淨重、體積或尺寸,而容器、內部包裝或其他包裝則不計算在內。所有數量單位均採用十進制。
- 必須與「數量單位」一欄的資料一致。若單位與「數量單位」一欄的資料不相符,則須先進行換算。
- 此資料項目由最多14個數字(不計浮動的小數點)組成,當中包括最多有3個小數位。例如:12345678901234、1234567890123.4、123456789012.34 及12345678901.234。
- 貨物抵達香港時的所有成本,包括貨物的成本價值、保險費、運費及其他費用。
- 所有價值須以港幣 計算;若進口商以外幣付款,在一般情況下,須以貨物抵港當日的匯款賣價或根據銀行支賬通知書上的兌換率,將款額兌換為港幣。
- 計至貨物裝運在離港船隻、車輛或飛機上的所有成本,包括貨物的成本價值及其他費用。
- 所有價值須以港幣 計算;若出口商以外幣收賬,在一般情況下,須以貨物離港當日的匯款買價或根據銀行入賬通知書上的兌換率,將款額兌換為港幣。
- 如牽涉的貨櫃編號多於一個,將物品進出口的人士應將其餘貨櫃編號填在有關項目的「標記及箱號」一欄內以供參考。
- 付運每類貨物的個別包裝單位數目。
- 請就每類貨物填報實際付運的包裝件數。
- 不論包裝種類,請填報實際付運貨物總件數。例如:20箱玻璃製品及1盒玩具,總包裝件數應為21。
- 每個報關信息的專用編號。每次遞交新報關單均須編配新的編號。
- 其後所有關於該報關單的信息,均須註明此編號。
- 如在接獲政府統計處所發出的報關通知書後才報關,須填報報關通知書上的通知書檔號。
- 此檔號列於報關通知書的右上角。
- 依據供應商與客戶之間的商業合同,對需一次過付運的貨物所訂的特別編號。
請查看進/出口報關單內所需填報的各欄均已填妥,使用繁體中文、簡體中文或英文填報均可。有關中文字的字元集,請參閱「GETS II」。請注意,如報關單資料不準確或不齊備,電腦系統可能不予受理,而有關報關單亦不能遞交至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