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物品

進出口的人士輸入或輸出屬於《進出口(登記)規例》下列明的豁免物品無須遞交進/出口報關單。然而,有關人士須囑咐承運商/貨運代理商在貨物艙單上清楚註明豁免物品所屬的類別,以方便處理及核實貿易文件。而海關關長仍有權要求將物品進出口的人士就所聲稱的豁免物品提供證明或證據,或在有需要時按照《進出口(登記)規例》的規定,採取適當的行動。以下列出豁免物品類別,以供參考:

  1. 以全程提單或全程空運提單從某個香港以外地方托運往另一個香港以外地方的轉運貨物;
  2. 以香港以外地方為目的地並由同一船舶或飛機運載途經香港而無須轉運的過境貨物;
  3. 由政府或中國人民解放軍進口或出口的物品;
  4. 運載船隻自用或船上耗用的船舶補給品(包括燃料艙燃料);
  5. 運載航機自用或機上耗用的飛機補給品(包括飛行燃料);
  6. 私人行李,包括任何證明使海關關長信納為非為生意或業務而進出口的物品,但不包括汽車;
  7. 所載物件價值為$4,000以下的郵包;
  8. 任何物品 –
    1. 純粹為廣告材料,並經清楚註明和屬免費供應的;
    2. 純粹為任何產品的樣本,並經清楚註明,且令海關關長信納是為宣傳有關產品而擬免費分發的;
    3. 價值$1,000以下的任何產品樣本,並令海關關長信納是擬為宣傳有關產品而使用的;
    4. 只為展覽用的進口物品,並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展覽完畢後再出口,且不會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
    5. 只為展覽用的出口物品,並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展覽完畢後再進口;
    6. 按照上述第(v)節出口供展覽後再進口的物品;
    7. 根據並按照暫准進口證進口或出口的物品;
    8. 只為體育比賽用的進口物品,並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賽事結束後再出口,且不會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
    9. 只為體育比賽用的出口物品,並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物品將於賽事結束後再進口;或
    10. 按照上述第(ix)節出口供體育比賽用後再進口的物品;
  9. 由在香港註冊或領牌的漁船直接從漁場運到本港的海魚,包括可供食用的甲殼類動物、軟體動物及其他可供食用的同類海產;
  10. 屬私人性質的禮物,而該禮物收受人沒有付款或不會付款;
  11. 使用過及空的貨運貨櫃箱,並屬-
    1. 經常進口及出口的;及
    2. 純粹為運載物品進口或出口用的;
  12. 由提供國際或區域性航空服務,而主要經營地點設於香港以外地方的空運企業所進口或出口的任何飛機部件或配件。惟該等部件或配件,必須用於以下用途-
    1. 修理或維修該企業自置或租用的飛機,並用以服務於其任何國際或區域航線上;或
    2. 為同樣用途與其他同類性質空運企業以非牟利方式交換其他飛機部件或配件;
  13. 由提供國際或區域性海空貨運服務,而主要經營地點設於香港以外地方的運輸企業所進口的任何物品。惟該等物品必須用於修理及維修由該企業管理的貨運貨櫃箱,而這類貨櫃箱是用於其國際或區域性海空貨運服務的;
  14. 任何國家的法定流通銀行紙幣及硬幣;
  15. 任何電台製作、電視製作及廣播設備,以及經特別改裝的電台或電視客貨車及其設備,而-
    1. 該等製作、客貨車及設備是由在香港以外地方建業或居住的人士所擁有及進口的;及
    2. 令海關關長信納該等製作、客貨車及設備準備於香港使用後再出口;
  16. 當進口或出口時,任何用來運載物品的運輸工具;但當作貨物或貨物一部分進口或出口的則除外。

詳情請參閱第60E章 《進出口(登記)規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