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進出口(登記)規例》的規定,凡將物品輸入或輸出/轉口的人士,必須在物品進口或出口後14天內向海關關長呈交一份準確而完整的進/出口報關單,豁免物品除外。進口或出口私人物品(包括透過互聯網或其他方式從海外直接購買或向海外出售的物品)亦須遵照以上的進/出口報關規定,除非該等物品屬於《進出口(登記)規例》下指明的豁免物品。任何人士如未有或忽略在指明的期限內呈交所需報關單,或明知或罔顧後果呈交任何在要項上並不準確的報關單,均有可能被檢控。海關關長亦已授權政府統計處某些人員核實進/出口報關單內的資料是否清晰齊備,足以應用於編製貿易統計數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內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為單獨的關稅地區。因此,除豁免物品外,由中國內地進口或出口往中國內地的物品,仍須遞交進/出口報關單。
即使無須就豁免物品遞交進/出口報關單,將物品進出口的人士仍須囑咐承運商/貨運代理商在貨物艙單上清楚註明豁免物品所屬的類別,以方便處理及核實貿易文件。然而,海關關長仍有權要求將物品進出口的人士就所聲稱的豁免物品提供證明或證據,或在有需要時按照《進出口(登記)規例》的規定,採取適當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