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附屬條例 Y 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

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
(第316章,附屬條例 Y )

 目錄

版本日期

賦權條文 17/12/2015
條文 1 生效日期 17/12/2015
條文 2 釋義 17/12/2015
條文 3 普查的進行 17/12/2015
條文 4 普查的目的 17/12/2015
條文 5 可採用抽樣方法 17/12/2015
條文 6 佔用人須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17/12/2015
條文 7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期限 17/12/2015
附表 17/12/2015

賦權條文 (17/12/2015)

(第316章第9條)

[2015年12月17日]

(本為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條文 1 生效日期 (17/12/2015)

本命令自2015年12月17日起實施。


條文 2 釋義 (17/12/2015)

在本命令中—

  1. 2016 年普查 (2016 census)指第3(1)條提述的人口普查;
  2. 船隻 (vessel)—
    1. 指任何種類的船隻,不論是否用於航行,亦不論是否為航行用途而建造或改裝;及
    2. 包括船舶及船艇;
  3. 處所 (premises) 包括樓梯、走廊及無遮蔽的地方;
  4. 普查參考時刻 (census reference moment) 指2016年6月30日凌晨3時。

條文 3 普查的進行 (17/12/2015)

  1. 處長須於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8月2日(包括首尾兩日)進行人口普查,以取得以下項目的詳情 —
    1. 在香港居住的人 —
      1. 包括在位於香港境內的船隻(豁除船隻除外)上居住的人;但
      2. 不包括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員;
    2. (a)段所指的人佔用作居住用途的在香港的處所(船隻除外),以及在該等處所內的住户;及
    3. (a)(i)段所指的人所居住的船隻,以及在該等船隻上的住户。
  2. 在本條中 —
    豁除船隻 (excluded vessel) 指 —
    1. 任何船隻,而當統計員尋求登上該船隻時,該船隻正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外國政府所使用;或
    2. 軍艦。

條文 4 普查的目的 (17/12/2015)

2016年普查的目的,是取得在進行該項普查時,香港人口在人口統計、社會及經濟方面的特點的資料。


條文 5 可採用抽樣方法 (17/12/2015)

處長可採用抽樣方法,收集關乎2016年普查的資料。


條文 6 佔用人須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17/12/2015)

  1. 任何佔用根據第3(1)(b)條須接受普查的任何處所的佔用人,或在根據第3(1)(c)條須接受普查的任何船隻上居住的佔用人,須為2016年普查的目的,就以下項目向處長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
    1. 其本人、該處所或該船隻,以及在該處所內或該船隻上的住户;及
    2. 符合以下描述的任何其他人 —
      1. 佔用該處所,或在該船隻上居住;及
      2. 屬 —
        1. 未滿15歲且受該佔用人監護的;或
        2. 因生病、無行為能力、不在場或其他充分因由而不能提供該等詳情的。
  2. 在本條中 —
    佔用人 (occupant)—
    1. 指於普查參考時刻已年滿15歲的人;但
    2. 不包括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員。


條文 7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期限 (17/12/2015)

處長須於2017年6月29日或之前,銷毀統計員為2016年普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以及該等統計表格的所有副本。


附表 (17/12/2015)

[第6條]

指明事項

  1. 個人
    出生年份和月份
    性別
    是否住戶成員
    與住戶其他成員的關係
    於普查參考時刻身在何處
    在港通常住宿地方
    出生地點
    國籍
    種族
    在港居住年期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雙程證來自中國內地的訪客,或持有其他旅行證件的訪客
    在過去6個月內分別在香港、中國內地、澳門及其他地方逗留的月數
    預期在未來6個月內在香港逗留的月數
    (如非多數時間在香港逗留)多數時間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原因
    婚姻狀況
    就學情況
    教育程度 —
                     最高修讀程度
                     最高完成程度
    上課地點
    前赴上課地點的交通方式
    修讀科目
    慣用語言
    使用其他語言或方言交談的能力
    閱讀語言的能力
    書寫語言的能力
    5年前居住的地方
    5年前的房屋類型
    5年前居處的租住權
    5年前居處的實用面積
    經濟活動身分
    行業
    職業
    工作地點
    前赴工作地點的交通方式
    主要就業的工作時數
    主要就業的收入
    是否有其他就業
    所有其他就業的工作時數
    所有其他就業的收入
    其他現金收入
    是否擁有有關處所
  2. 住戶
    住戶類型
    住戶成員人數
    住戶的組成成分
    住戶收入
  3. 船隻以外的處所
    處所類型
    是否分間樓宇單位
    是否通常或偶然居住
    處所內的住戶數目
    處所內的人數
    居處類型
    客廳或飯廳數目
    睡房數目
    廚房數目
    浴室或廁所數目
    其他房間數目
    閣樓數目
    牀位數目
    居處租住權
    居處的實用面積
    租金
    差餉、地租及管理費
    按揭供款
    按揭或貸款尚餘年期
  4. 船隻
    船隻類型
    是否通常或偶然居住
    船隻上的住戶數目
    船隻上的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