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附屬條例 X 普查及統計(2011年人口普查)令

普查及統計(2011年人口普查)令
(第316章,附屬條例 X )

 目錄

版本日期

 
  賦權條文 13/01/2011
條文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13/01/2011

條文 2 釋義 13/01/2011
條文 3 普查的進行 13/01/2011
條文 4 普查的目的 13/01/2011
條文 5 可採用抽樣方法 13/01/2011
條文 6 佔用人須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13/01/2011
條文 7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期限 13/01/2011
附表   13/01/2011

賦權條文 (13/01/2011)

(第316章第9條)

[2011年 1月13日]

(本為2010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條文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13/01/2011)

(已失時效而略去)


條文 2 釋義 (13/01/2011)

在本命令中—

處所 (premises) 包括樓梯、走廊及任何無遮蔽的地方;
船隻 (vessel) 指任何種類的船隻,不論它是否用於航行,亦不論是否為航行用途而建造或改裝,並包括船舶及船艇;
2011普查 (2011 census) 指第3(1)條所提述的人口普查;
普查參考時刻 (census reference moment) 指2011年6月30日上午3:00。



條文 3 普查的進行 (13/01/2011)

  1. 處長須於2011年6月30日至8月2日(包括首尾兩天)進行一項人口普查,以取得以下各項目的詳情 —
    1. 在香港居住的人 —
      1. 包括在位於香港境內的船隻(豁除船隻除外)上居住的人;但
      2. 不包括任何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員;
    2. 被(a)段所指的人佔用作居住用途的在香港的並非船隻的處所,以及在該等處所內的住戶;及
    3. (a)(i)段所指的人所居住的船隻,以及在該等船隻上的住戶。
  2. 在本條中 —

    豁除船隻 (excluded vessel) 指 —
    1. 任何船隻,而當統計員尋求登上該船隻時,該船隻正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使用;
    2. 任何軍艦;或
    3. 任何船舶,而當統計員尋求登上該船舶時,該船舶正為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外國政府所使用。


條文 4 普查的目的 (13/01/2011)

2011普查的目的,是取得在進行該項普查時,香港人口在人口統計、社會及經濟方面的特點的資料。


條文 5 可採用抽樣方法 (13/01/2011)

處長可採用抽樣方法收集攸關2011普查的資料。


條文 6 佔用人須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13/01/2011)

  1. 任何佔用根據第3(1)(b)條須接受普查的任何處所,或在根據第3(1)(c)條須接受普查的任何船隻上居住的佔用人,須為2011普查的目的,就以下事宜向處長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

    1. 其本人、該處所或該船隻,以及該處所或該船隻上的住戶;及
    2. 符合以下描述的任何其他人 —
      1. 佔用該處所,或在該船隻上居住;及
      2. 屬 —
        1. 未滿15歲且受該佔用人監護的;或
        2. 因生病、無行為能力、不在場或其他充分因由而未能提供該等詳情的。
  2. 在本條中 —

    佔用人 (occupant) 指任何於普查參考時刻已達15歲的人,但不包括任何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員。


條文 7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期限 (13/01/2011)

處長須於2012年6月29日或之前,銷毀統計員為2011普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以及該等表格的所有複本。


附表 (13/01/2011)

[第6條]

須取得的詳情所關乎的事項

  1. 個人
    出生年份和月份
    性別
    是否住戶成員
    與住戶其他成員的關係
    於普查參考時刻身在何處
    在港通常住宿地方
    出生地點
    國籍
    種族
    在港居住年期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雙程證來自中國內地的訪客或持有其他旅行證件的訪客
    過去6個月內分別在香港、中國內地、澳門及其他地方逗留的月數
    預期在未來6個月內逗留在香港的月數
    (如非多數時間在香港逗留)多數時間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原因
    婚姻狀況
    就學情況
    教育程度 —
                     最高修讀程度
                     最高完成程度
    上課地點
    前赴上課地點的交通方式
    修讀科目
    慣用語言
    使用其他語言或方言交談的能力
    5年前居住的地方
    5年前的房屋類型
    經濟活動身分
    行業
    職業
    工作地點
    前赴工作地點的交通方式
    主要就業的收入
    是否有其他就業
    所有其他就業的收入
    其他現金收入
    是否擁有有關處所
  2. 住戶
    住戶類型
    住戶成員人數
    住戶的組成成分
    住戶收入
  3. 船隻以外的處所
    處所類型
    處所佔用情況
    處所內的住戶數目
    處所內的人數
    居處類型
    客廳或飯廳數目
    睡房數目
    廚房數目
    浴室或廁所數目
    其他房間數目
    閣樓數目
    床位數目
    居處租住權
    租金
    差餉、地租及管理費
    按揭供款
    按揭或貸款尚餘年期
  4. 船隻
    船隻類型
    船隻佔用情況
    船隻上的住戶數目
    船隻上的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