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附屬法例 W 普查及統計(收入及工時按年調查)令

普查及統計(收入及工時按年調查)令
( 第316 章,附屬法例W )

目錄 

版本日期

 
  賦權條文 18/03/2010
條文 1 生效日期 18/03/2010
條文 2 釋義 18/03/2010
條文 3 收入及工時按年調查 18/03/2010
條文 4 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18/03/2010
條文 5 須提供資料的人 18/03/2010
條文 6 調查期 18/03/2010
條文 7 可採用抽樣方法 18/03/2010
條文 8 本命令的適用範圍 18/03/2010
條文 9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日期 18/03/2010
附表   18/03/2010

賦權條文 (18/03/2010)

((第316章第11條)

[2010年3月18日]

(本為2010年第7號法律公告)


條文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18/03/2010)

 


條文 2 釋義 (18/03/2010)

在本命令中—

“業務事業單位”(business undertaking) 指在香港進行業務的經營,包括非牟利團體及法定團體;

“調查”(survey) 指第3條所提述的統計調查;

“調查期”(survey period) 指第6條所指明的調查期。


條文 3 收入及工時按年調查 (18/03/2010)

處長每年須就香港的業務事業單位進行一項統計調查,以編製調查期內關於香港僱員的工資水平及分布,以及就業及人口特徵的統計數字。


條文 4 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18/03/2010)

  1. 附表指明的事項,即為在調查中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2. 有關資料須以下述方式向處長提供—
    1. 填妥處長為該目的而發出的統計表格;及
    2. 於該統計表格指明的限期內,填妥該統計表格。


條文 5 須提供資料的人 (18/03/2010)

如處長要求下述人士為調查的目的,而就有關業務事業單位提供資料,下述人士須為該目的而就該事業單位提供資料 —

  1. (如該事業單位是法人團體)該法人團體的任何董事、秘書或其他關涉該法人團體的管理的人;
  2. (如該事業單位是合夥)該合夥的任何合夥人;
  3.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該事業單位的東主。


條文 6 調查期 (18/03/2010)

就每項調查而言,調查期於該調查進行的公曆年4月1日開始,並於同年6月30日結束。


條文 7 可採用抽樣方法 (18/03/2010)

處長在根據本命令收集統計資料時,可採用抽樣方法。


條文 8 本命令的適用範圍 (18/03/2010)

本命令適用於在整段調查期進行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或在調查期的任何部分期間進行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而不論該事業單位是在該調查期開始之前或之後才開業,亦不論該事業單位是否在該調查期停業。


條文 9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日期 (18/03/2010)

所有為進行某項調查而收集或接獲的已填寫的統計表格,以及該等統計表格的所有副本,須於該項調查所涵蓋的調查期結束後24個月內銷毀。


附表 (18/03/2010)

[第4條]

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1. 業務事業單位整體而言的有關資料—
    1. 業務事業單位的名稱及地址。
    2. 商業登記號碼(如有的話)。
    3. 業務性質。
    4. 受僱人數目。
    5. 僱員人數。
    6. 業務事業單位在調查參照期之前的12個月內,有否在僱傭或工資方面出現相當程度的變動,如有,促成該變動的因素為何。
  2. 業務事業單位個別獲抽選的僱員的有關資料—
    1. 人口特徵(例如性別、年齡及教育程度)。
    2. 就業資料,包括—
      1. 職位名稱及主要職責;
      2. 受僱於業務事業單位屬長久僱用、限期僱用,或臨時僱用;
      3. 受僱於業務事業單位屬全職或兼職;
      4. 作為基本薪金額計算基礎的時間單位或生產單位(即是以每月、每兩周、每周、每日、每小時或其他單位表示);
      5. 工資期的為期;
      6. 就相關工資期收取的工資款額,及其細目分類—
        1. 基本薪金款額;
        2. 佣金及小費(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佣金及小費除外)款額;
        3. 輪班工作額外津貼款額;
        4. 超時工作薪酬款額;
        5. 其他花紅及津貼(屬賞贈性質或僅由僱主酌情付給的花紅及津貼除外)款額;
        6. 以實物形式提供膳食福利的費用;
      7. 每個工資期內的合約工作日數以及每日的合約工作時數;
      8. 在相關工資期內的合約工作時數,以及超時工作時數;
      9. 超時工作薪酬額相對基本薪金額的百分比;
      10. 就涵蓋調查參照期最後一日的酬金期而須支付的年終酬金的款額。
  3. 在本附表中—
      “相關工資期”(relevant wage period) 就業務事業單位的僱員而言,指在適用於該事業單位的調查參照期最後一日或以前結束的該僱員的最後一個工資期;
      “酬金期”(payment period) 指須就之而支付年終酬金的期間;
      “調查參照期”(survey reference period) 就業務事業單位而言,指在調查進行的公曆年的四月、五月或六月,確切月份由處長在為調查目的而向業務事業單位發出提供資料指示的統計表格內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