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附屬法例 V 普查及統計(經濟活動按年調查) 令

普查及統計(經濟活動按年調查)令
( 第316 章,附屬法例V )

目錄 

版本日期

 
  賦權條文 07/01/2010
條文 1 生效日期

07/01/2010

條文 2 釋義 07/01/2010
條文 3 經濟活動按年調查 07/01/2010
條文 4 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07/01/2010
條文 5 須提供資料的人 07/01/2010
條文 6 調查期 07/01/2010
條文 7 可採用抽樣方法 07/01/2010
條文 8 本命令的適用範圍 07/01/2010
條文 9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日期 07/01/2010
條文 10 廢除 07/01/2010
附表   07/01/2010

賦權條文 (07/01/2010)

((第316章第11條)

[2010年1月7日]

(本為2009年第218號法律公告)


條文 1 生效日期 (07/01/2010)

本命令自2010年1月7日起實施。

 


條文 2 釋義 (07/01/2010)

在本命令中—

“業務事業單位”(business undertaking) 指在香港進行業務的經營,包括非牟利團體及法定團體;

“調查”(survey) 指第3條所提述的統計調查;

“調查期”(survey period) 指第6條指明的調查期,或根據該條指明的調查期。


條文 3 經濟活動按年調查 (07/01/2010)

處長每年須進行一項統計調查,以編製關於在有關調查期內業務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的統計數 字。


條文 4 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07/01/2010)

  1. 附表指明的事項,即為在調查中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2. 有關資料須以下述方式向處長提供—
    1. 填妥處長為該目的而發出的統計表格;及
    2. 於該統計表格指明的限期內,填妥該統計表格。


條文 5 須提供資料的人 (07/01/2010)

如處長要求下述人士為調查的目的而就有關業務事業單位提供資料,下述人士須為該目的而就 該事業單位提供資料— 

  1. (如該事業單位是法人團體)該法人團體的任何董事、秘書或其他關涉該法人團體的管理 的人;
  2. (如該事業單位是合夥)該合夥的任何合夥人;
  3. (如屬任何其他情況)該事業單位的東主。


條文 6 調查期 (07/01/2010)

如根據第3條於任何一年進行調查,該年的調查期為緊接該年之前的公曆年,或處長就任何個別 個案指明的另一段於該公曆年開始、並於翌年3月31日或之前結束的連續12個月的期間。


條文 7 可採用抽樣方法 (07/01/2010)

處長在根據本命令收集統計資料時,可採用抽樣方法。


條文 8 本命令的適用範圍 (07/01/2010)

本命令適用於在整段調查期進行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或在調查期的任何部分期間進行業務的 業務事業單位,而不論該事業單位是在該調查期開始之前或之後才開業,亦不論該事業單位是否在 該調查期停業。


條文 9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日期 (07/01/2010)

所有為進行某項調查而收集或接獲的已填寫的統計表格,以及該等統計表格的所有副本,均須於該項調查所涵蓋的調查期結束後4年內銷毀。


條文 10 廢除 (07/01/2010)

下述命令現予廢除—

  1. 《普查及統計(工業生產按年調查)令》(第316章,附屬法例A);
  2. 《普查及統計(批發、零售、進口與出口貿易、食肆及酒店按年調查)令》(第316章,附 屬法例C);
  3. 《普查及統計(屋宇建築、建造及地產業按年調查)令》(第316章,附屬法例E);
  4. 《普查及統計(銀行、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銀行及外地銀行代表辦事處按年調查) 令》(第316章,附屬法例H);
  5. 《普查及統計(倉庫、通訊、財務、保險及商用服務按年調查)令》(第316章,附屬法例 I);
  6. 《普查及統計(運輸及有關服務按年調查)令》(第316章,附屬法例J)。

附表 (07/01/2010)

[第4條]

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1. 業務事業單位的名稱及地址。(如就多於一個業務事業單位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則須就每個 業務事業單位提供此項資料。)
  2. 業務處所的詳情。(如就多於一個業務事業單位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則須就每個業務事業單 位提供此項資料。)
  3. 業務活動的類別。(如就多於一個業務事業單位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則須就每個業務事業單 位提供此項資料。)
  4. 擁有權的類別。
  5. 按投資來源國家╱地區劃分的持股量百分比。
  6. 按類別劃分的受僱人數目。(如就多於一個業務事業單位提交一份合併的申報表,則須就每個業 務事業單位提供此項資料。)
  7. 按類別劃分的工作日數、班數及工作時數。
  8. 按類別劃分的僱員薪酬。
  9. 按類別劃分的營運開支、購貨及付款。
  10. 在調查期開始及結束時,按類別劃分的存貨( 包括物料及供應品、半製成品、製成品及供銷售 或轉售的貨品);以及有關連的價格。
  11. 按類別劃分的業務收入、銷售及收益。
  12. 按類別劃分的固定資產的添置、處置、折舊及存貨。
  13. 與在香港以外的各方進行的交易的特點,以及按類別劃分的由該等交易產生的收入及付款。
  14. 就進行製造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而言,或就進行關於製造的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而言—按類別 劃分的已生產或銷售的貨品或所提供或銷售的工業服務的價值、數量及描述。
  15. 就進行屋宇建築、建造及地產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而言,或就進行關於屋宇建築、建造及地產 的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而言—
    1. 按類別劃分的合約工程價值;
    2. 按類別劃分的已完成建造工程的價值;
    3. 已竣工或在建造中的物業的價值;以及有關連的土地價格;
    4. 個別屋宇建築及建造工程項目的詳情;整個工程項目的合約總值;按類別劃分的建造 開支;已完成建造工程的價值;以及竣工率;
    5. 個別地產發展計劃的詳情;整個計劃的建造成本;按類別劃分的計劃開支;計劃價值 與土地價值;以及竣工率;
    6. 土地及物業交易。
  16. 就進行保險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而言,或就進行關於保險的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而言—
    1. 按類別劃分的直接保險及分入再保險所收到的保費及所償付的申索;
    2. 按類別劃分的保險基金、儲備金及準備金的詳情;
    3. 按類別劃分的投資;
    4. 按類別劃分的有效人壽保單的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