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舱单

  • 递交方法及期限

    • 航空、远洋、内河及铁路货物的货物舱单(供货物清关之用的声明 1 舱单除外)须在付运货物抵港/离港后14天内以电子方式透过(1)政府委聘的三间服务供应商;或(2)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纸张转电子服务递交。 

      • 服务供应商
      • 纸张转电子服务网络 (有关资料载于附录一) 
    • 至于道路运输货物,有关的纸张的道路舱单会在货物清关时于海关管制站递交。

  • 所需资料

    • 需提交有关付运及货物的资料,详情请参阅 使用电子服务提交货物舱单指南  。
  • 实用资料/连结及常见问题
    • 香港海关货物清关网站
  • 其他服务
    • 申请经核证的进/出口报关单/货物舱单副本
  • 发展贸易单一窗口
    • 政府正在发展贸易单一窗口,以提供一站式电子平台,让业界向政府提交进出口贸易文件。贸易单一窗口会分三个阶段推出,其中第三阶段将涵盖进/出口报关单及货物舱单。有关进一步资料,请浏览贸易单一窗口官方网页。
  • 联络我们
    • 进/出口报关单及货物舱单查询热线 
    • 统计处其他查询及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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