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方法及期限
航空、远洋、内河及铁路货物的货物舱单(供货物清关之用的声明 1 舱单除外)须在付运货物抵港/离港后14天内以电子方式透过(1)政府委聘的三间服务供应商;或(2)服务供应商提供的纸张转电子服务递交。
至于道路运输货物,有关的纸张的道路舱单会在货物清关时于海关管制站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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