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及统计(工业生产按季调查) 令
( 第316 章,附属法例B )
目录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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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条文 | 30/06/1997 | |
条文 1 | 引称 |
30/06/1997 |
条文 2 | 释义 | 30/06/1997 |
条文 3 | 工业生产按季调查 | 30/06/1997 |
条文 4 | 须提供的详情 | 30/06/1997 |
条文 5 | 须提供详情的人 | 30/06/1997 |
条文 6 | 调查期 | 30/06/1997 |
条文 7 | 可采用抽样方法 | 30/06/1997 |
条文 8 | 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 | 30/06/1997 |
条文 9 |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 | 30/06/1997 |
附表 | 30/06/1997 |
赋权条文(30/06/1997)
(第316 章第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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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年1月30日] |
(本 为 1981年 第 23 号 法 律 公 告)
条文1引称(30/06/1997)
本命令可引称为《普查及统计(工业生产按季调查) 令》。
条文2释义(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工业生产”(industrial production) 指以下任何一项─
“ 工 业 经 营 ” (industrial undertaking) 指 任 何 从 事 工 业 生 产 的 经 营 ;
“调查”(survey) 指第3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 period) 指根据第6 条指明的调查期。
条文3 工业生产按季调查(30/06/1997)
处长须就香港的工业经营进行统计调查,以编制调查期内与该等经营的工业生产有关的统计数字。该项调查每年须进行4 次。
条文4 须提供的详情(30/06/1997)
为所进行的调查,现规定须就工业经营提供调查期内附表所指明的详情,并须于调查期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处长为此目的而发出的问卷格式,向处长提交该等详情。
条文5 须提供详情的人(30/06/1997)
根据第4 条而须就某工业经营提供的详情,须由以下的人提供─
条文6 调查期(30/06/1997)
就本命令而言,一项调查的调查期须为处长不时在为该项调查而设计的统计表格内指明的任何一段连续3 个月的期间。
条文7 可采用抽样方法(30/06/1997)
现授权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上述调查有关的详情。
(1995 年 第 521 号 法 律 公 告)
条文8 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30/06/1997)
即使某工业经营是在调查期开始后才开业,又或在调查期间停业,本命令对该经营仍然适用。
条文9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30/06/1997)
统计员为进行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有关的调查期结束后的24 个月内销毁。
附表(30/06/1997)
[第4 条]
(1995 年第521 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