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及统计条例
(第316章)
版本日期: 21/07/2022
目录 |
最后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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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题 | 21/07/2022 | |
第 I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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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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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1 | 简称 | 30/06/1997 |
条文2 | 释义 | 21/07/2022 |
条文3 | 统计处处长 | 21/07/2022 |
条文4 | 处长的职能 | 30/06/1997 |
条文5 | 临时雇用人员担任统计员 | 01/07/1997 |
条文6 | 保密声明 | 30/06/1997 |
条文7 | 统计员的识别 | 30/06/1997 |
条文8 | 行政长官作出指示的权力 | 21/07/2022 |
第 II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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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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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9 | 指示进行人口普查的权力 | 21/07/2022 |
条文10 | 武装部队及旅客的查点 | 21/07/2022 |
第 III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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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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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11 | 指示进行统计调查的权力 | 09/05/2003 |
第 IIIA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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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质的统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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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11A | 自愿性质的统计调查的通知 | 09/05/2003 |
条文11B | 第13至17条不适用 | 21/07/2022 |
第 IV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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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表格的送递及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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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12 | 统计表格的送递 | 21/07/2022 |
条文13 | 统计表格的填写及交回 | 21/07/2022 |
条文14 | 须答覆统计员的问题 | 30/06/1997 |
第 V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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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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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15 | 占用人有责任批准出入处所 | 30/06/1997 |
条文16 | 统计表格或申报表内的虚假记项 | 30/06/1997 |
条文17 | 妨碍统计员 | 30/06/1997 |
条文18 | 假冒统计员等 | 30/06/1997 |
条文19 | 统计员的罪行 | 30/06/1997 |
条文20 | 文件的保管 | 30/06/1997 |
条文21 | 发表明知在违反本条例下接获的资料的罪行 | 30/06/1997 |
条文22 | 对发表及披露的限制 | 30/06/1997 |
条文23 | 罚则 | 21/07/2022 |
条文24 | 检控罪行须经律政司司长同意 | 01/07/1997 |
条文25 | 经统计查询取得的资料不得接纳为证据 | 30/06/1997 |
条文26 | 规例 | 21/07/2022 |
条文27 | 修订附表 | 21/07/2022 |
条文28 | 废除条文及过渡性条文 | 21/07/2022 |
附表 | 由统计员填写的声明 | 21/07/2022 |
详题
本条例旨在就进行人口普查,就收集、编制和发表与香港有关的统计资料,以及就相关事宜,订定条文;并废除《普查条例》*。
[1978 年 5 月 26 日]
(格式变更——2022年第3号编辑修订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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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附注:
* “《普查条例》”乃“Census Ordinance”之译名。
第 I 部
导言
条文1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普查及统计条例》。
条文 2 释义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口普查 (census of population) 指根据第9 条进行的人口普查;
自愿性质的统计调查 (voluntary statistical survey) 指根据第IIIA 部进行的调查;(由1990 年第1 号第2条增补)
占用人 (occupier),就任何处所而言,包括任何掌管或指挥该处所的人,如该人为法团,则亦包括该法团的董事、秘书、经理或其他与管理该法团有关或代该法团实际掌管该处所的人;
抽样 (sampling) 指一项统计程序,即是从查询范围所涉及的总人数中取得其中某个比例的人的资料,然后利用统计技术加以处理,得出有关整个查询范围的资料;
指明的人 (specified person),就任何统计查询而言,指在根据第9(2)(a)(iii)条或第11(2)(a)(iii) 条作出的命令内,或在根据第11A(2)(a)(ii)条发出的公告内,为该项查询而指明的某一界别或种类的人; (由1990年第1号第2条修订)
处所 (premises) 包括─
处长 (Commissioner) 指根据第3条委任的统计处处长;
统计表格 (schedule) 指由处长发出并用来在统计查询中收集统计资料的任何表格或其他文件;
统计查询 (statistical inquiry) 指─
统计员 (census officer) 指─
统计调查 (statistical survey) 指根据第III部进行的调查; (由1990 年第1 号第2 条增补)
经营 (undertaking) 指任何以贸易、业务或其他方式进行的经营;
职能 (functions) 包括权力及职责。
(由1990 年第1 号第2 条修订;编辑修订——2022年第3号
编辑修订纪录)
条文 3 统计处处长
编辑附注:
* 生效日期:1978 年5 月26 日。
条文 4 处长的职能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处长的职能是─
并为该等目的而设计与使用其认为合适的统计表格,以及订立所需的指示与程序 ,使统计表格得以妥当地派发、填写与交回。
条文 5 临时雇用人员担任统计员
条文 6 保密声明
每名统计员均须在开始履行职责前填写附表内表格1或表格2的声明。
条文 7 统计员的识别
条文 8 行政长官作出指示的权力
(由1999 年第31 号第3 条修订)
第 II 部
人口普查
条文 9 指示进行人口普查的权力
条文 10 武装部队及旅客的查点
处长可采用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就以下的人取得为进行任何人口普查而需要的详情─
第 III 部
统计调查
条文 11 指示进行统计调查的权力
第 IIIA 部
自愿性质的统计调查
(第IIIA部由1990年第1号第3条增补)
条文 11A 自愿性质的统计调查的通知
条文 11B 第13至17条不适用
第13至17条不适用于根据本部进行的调查。
第 IV 部
统计表格的送递及填写
条文 12 统计表格的送递
条文 13 统计表格的填写及交回
条文 14 须答覆统计员的问题
第 V 部
一般规定
条文 15 占用人有责任批准出入处所
条文 16 统计表格或申报表内的虚假记项
任何人在其根据本条例而须填写的统计表格或提交的申报表内,记入或安排他人记入其明知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详情,即属犯罪。
条文 17 妨碍统计员
任何人妨碍正根据本条例执行职责的统计员,即属犯罪。
条文 18 假冒统计员等
任何人─
即属犯罪。
条文 19 统计员的罪行
任何统计员,以及任何参与拟备与统计查询有关的统计表格、申报表、撮录、报告或其他文件的人─
即属犯罪。
条文 20 文件的保管
任何人亲自或代人保管─
如不能在任何时间均以合理的方式保管该等统计表格、申报表、撮录、报告或其他文件,以防止被没有获授权的人取用,即属犯罪。
条文 21 发表明知在违反本条例下接获的资料的罪行
任何人发表或向他人传达任何其明知属违反本条例而披露的资料,即属犯罪。
条文 22 对发表及披露的限制
但当处长将根据本条例而取得的资料编制成报告、摘要或向公众传达时,须作出安排,以防止当中所发表的详情(第(2)款适用的详情除外) 使人识别出是与某一个人或某经营有关的,除非事先征得该名个人或进行该经营的人(视属何情况而定) 的书面同意;
条文 23 罚则
(编辑修订——2022年第3号编辑修订纪录)
条文 24 检控罪行须经律政司司长同意
没有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不得就本条例所订罪行而提出检控。
(由1997 年第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
条文 25 经统计查询取得的资料不得接纳为证据
任何统计员或任何其他人如在统计查询过程中,取得与任何人、机构或经营有关的任何详情,又或因他与任何统计查询的关系或因涉及编制与该等查询有关的任何统计表格、申报表、撮录、报告或其他文件而取得该等详情,则他无须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与该等详情有关的资料作为证据;又根据本条例而填写的任何统计表格或提交的任何申报表,均不得在该等法律程序中接纳为证据,而任何撮录、报告或其他文件,如载有在任何统计查询过程中或因任何统计查询而取得的详情,且该等详情是与任何个人、机构或经营有关的(按照第22条而发表的撮录、报告或其他文件除外),亦不得在该等法律程序中接纳为证据:
但本条不得视为禁止出示就本条例所订罪行而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所需的证据。
条文 26 规例
条文 27 修订附表
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修订附表。
(由1999 年第31 号第3条修订)
条文 28 废除条文及过渡性条文
* “《普查条例》”乃“Census Ordinance”之译名。
# 生效日期:1978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第6 及27 条]
由统计员填写的声明
表格1
I, ..............................................................................., do solemnly and sincerely declare that I will carry out my duty as a census officer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and will faithfully record on any schedule completed by me on behalf of any person all particulars reported to me by such person and will deliver such schedule to my superior officer and will not otherwise disclose to any person, except a person authorized to receive it, any information of which I have become aware in the course of my duty as a census officer. |
(Sign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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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
表格2
本人(姓名) ..........................................................谨以至诚声明:本人愿竭尽所能,执行统计员职务,将任何人提供之一切资料,在统计表内忠实纪录填报,并将该统计表呈交上司。对于从统计员职务上得悉之资料,本人绝对严守秘密,除获授权接受该等资料之人员外,不向任何人泄露。 |
(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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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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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990 年第1 号第4 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