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主要事项
填报进/出口报关单及所需资料
呈交予海关关长的报关资料必须准确及完整。进/出口报关单内必须按照载列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网站内的「政府电子贸易服务系统执行指引」(简称「GETS II」)的有效版本所列明的资料项目申报。请到www.cedb.gov.hk/tc/policies/government-electronic-trading-services/reference-materials.html浏览该指引的有关资料。
前往或来自同一国家/地区,并由同一船只、车辆、火车或航机装载的货物,如货物分类首四位数字相同或列于同一张提单、空运提单或陆路载货清单,则可使用同一份报关表格填报。
有关进/出口报关单所需的主要资料及每个项目的详细说明列于以下。
- 请填报完整的名称。
- 如「经由电子服务供应商报关」的登记用户,报关时必须用登记的名称。
- 请填报商业登记号码或香港身份证号码。如未能提供这项资料,请与电子报关服务供应商联络,以作特别安排。
装运资料 — 适用于进口货物
- 运输工具的抵港日期。
- 请向承运商/货运代理商查询确实日期。
- 载货运输工具装上货物的港口/地方,而非装货国家/地区的名称。
- 原本付运货物来港的国家/地区;不论货物有否被分拆运送,而货物不在任何途经国家/地区涉及任何商业交易。
- 不是货物运往的目的地。
- 有关的分类详列于分类方式
内第5页。
装运资料 — 适用于出口/转口货物
- 运输工具离港的日期。
- 请向承运商/货运代理商查询确实日期。
- 载货运输工具卸下货物的港口/地方,而非卸货国家/地区的名称。
- 如在卸货港口卸货后继续运输,请填报最后目的地名称,否则应填上「不适用」或「NA」。
- 货物离开香港后运往的最终国家/地区;不论货物有否被分拆运送,而货物不在任何途经国家/地区涉及任何商业交易。
- 货物进入/离开香港所使用的运输方式。
- 有关的分类详列于分类方式
内第1页。
- 「空运」方式亦包括由专人随飞机携带(即on-board courier (OBC))及经由速递公司以飞机运送的货物。
- 如货物是由货运代理商或并装商负责运载,请填「是」,并填报由货运代理商或并装商所编配的副提单/副空运提单编号于适当位置。
运输资料 — 空运
- 由航空公司就某一航程而编定的编号。
- 此编号通常由5或6个字组成,而最后的3至4个字为数目字。
- 由航空公司编配的空运提单编号。
- 此编号由11个字组成,首3个字为航空公司代号。
- 由专人随飞机携带(即on-board courier (OBC))的货物,此栏应填上「OBC-00000000」。
- 经由速递公司以飞机运送的货物,此编号应可见于贴在包装上的标签。
- 由货运代理商或并装商编配的副空运提单编号。
- 此编号应有别于空运提单编号。
- 如付运货物由货运代理商或并装商运送,须填上空运提单编号及副空运提单编号。
- 如付运货物并非并装货物,则应填上「NA」。
- 由专人随飞机携带(即on-board courier (OBC))或经速递公司以飞机运送的货物,此栏应填上由速递公司所编配的编号。
运输资料 — 海运和河运
- 须填写船只的全名。
- 不可填写「一艘船」之类的虚假船名。
- 由航运公司就某一航程而编定的号码。
- 如确定没有航次编号,则应填上「NIL」。
- 由航运公司编配的提单编号。
- 此栏不应填写副提单编号或货运代理商的货物收据编号。
- 由货运代理商或并装商编配的副提单编号。
- 此编号应有别于提单编号。
- 如付运货物由货运代理商或并装商运送,须填上提单编号及副提单编号。
- 如付运货物并非并装货物,则应填上「NA」。
运输资料 — 道路
- 由香港海关的「道路货物资料系统」编配的专用编号,以识别经道路运输的货物。
运输资料 — 铁路
- 运载货物进入/离开香港火车车卡的号码。
- 此号码由4至7个数字组成。
- 由铁路货物代理商编配的特别编号,以识别经铁路运输的货物。
运输资料 — 邮寄
运输资料 — 其他
- 乘客所携行李过关的海关管制站。
- 有关的分类详列于分类方式
内第2页。
- 由香港海关在海关管制站,就旅客为所携带的货物办理清关时,在「递交有关输入/输出货物的进口/出口报关表通知」上所编配的编号。
- 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地区。
- 请填上生产或制造每个货物项目的国家/地区名称。如属港产品出口,来源国家/地区应为香港。
- 港产品出口货物是指香港的天然产品或在本港经过制造工序,以致其基本生产物料的形状、性质、结构或效用受到永久及实质改变的产品。如果产品在香港只进行简单稀释、包装、装瓶、弄干、简单装配、分类、装饰等工序,则该产品并不能以香港作为来源地。有关指定产品的产地来源标准及相关的主要制造工序,请与工业贸易署联络(查询热线:2398 5545)。
- 转口货品是指输出曾经自外地输入本港的货品,而这些货品并没有在本港经过任何制造工序,以致永久及实质改变其基本原料的形状、性质、结构或效用。
- 有关的分类详列于分类方式
内第5页。
- 请填写货物的详细资料,如用途、制造方法、原料和正确的化学或专有名称。
- 请使用明确的货物描述,例如「微波炉」,而非「电器」。
- 请根据现行的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填写货物编号。如有需要,可致电货物编号查询热线
3178 8933查询有关的港货协制货物编号。
- 填报的数量应为货物的净重、体积或尺寸,而容器、内部包装或其他包装则不计算在内。所有数量单位均采用十进制。
- 必须与「数量单位」一栏的资料一致。若单位与「数量单位」一栏的资料不相符,则须先进行换算。
- 此资料项目由最多14个数字(不计浮动的小数点)组成,当中包括最多有3个小数位。例如:12345678901234、1234567890123.4、123456789012.34 及12345678901.234。
- 货物抵达香港时的所有成本,包括货物的成本价值、保险费、运费及其他费用。
- 所有价值须以港币 计算;若进口商以外币付款,在一般情况下,须以货物抵港当日的汇款卖价或根据银行支账通知书上的兑换率,将款额兑换为港币。
- 计至货物装运在离港船只、车辆或飞机上的所有成本,包括货物的成本价值及其他费用。
- 所有价值须以港币 计算;若出口商以外币收账,在一般情况下,须以货物离港当日的汇款买价或根据银行入账通知书上的兑换率,将款额兑换为港币。
- 如牵涉的货柜编号多于一个,将物品进出口的人士应将其余货柜编号填在有关项目的「标记及箱号」一栏内以供参考。
- 付运每类货物的个别包装单位数目。
- 请就每类货物填报实际付运的包装件数。
- 不论包装种类,请填报实际付运货物总件数。例如:20箱玻璃制品及1盒玩具,总包装件数应为21。
- 每个报关信息的专用编号。每次递交新报关单均须编配新的编号。
- 其后所有关于该报关单的信息,均须注明此编号。
- 如在接获政府统计处所发出的报关通知书后才报关,须填报报关通知书上的通知书档号。
- 此档号列于报关通知书的右上角。
- 依据供应商与客户之间的商业合同,对需一次过付运的货物所订的特别编号。
请查看进/出口报关单内所需填报的各栏均已填妥,使用繁体中文、简体中文或英文填报均可。有关中文字的字元集,请参阅「GETS II」。请注意,如报关单资料不准确或不齐备,电脑系统可能不予受理,而有关报关单亦不能递交至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