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物品

进出口的人士输入或输出属于《进出口(登记)规例》下列明的豁免物品无须递交进/出口报关单。然而,有关人士须嘱咐承运商/货运代理商在货物舱单上清楚注明豁免物品所属的类别,以方便处理及核实贸易文件。而海关关长仍有权要求将物品进出口的人士就所声称的豁免物品提供证明或证据,或在有需要时按照《进出口(登记)规例》的规定,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下列出豁免物品类别,以供参考:

  1. 以全程提单或全程空运提单从某个香港以外地方托运往另一个香港以外地方的转运货物;
  2. 以香港以外地方为目的地并由同一船舶或飞机运载途经香港而无须转运的过境货物;
  3. 由政府或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4. 运载船只自用或船上耗用的船舶补给品(包括燃料舱燃料);
  5. 运载航机自用或机上耗用的飞机补给品(包括飞行燃料);
  6. 私人行李,包括任何证明使海关关长信纳为非为生意或业务而进出口的物品,但不包括汽车;
  7. 所载物件价值为$4,000以下的邮包;
  8. 任何物品 –
    1. 纯粹为广告材料,并经清楚注明和属免费供应的;
    2. 纯粹为任何产品的样本,并经清楚注明,且令海关关长信纳是为宣传有关产品而拟免费分发的;
    3. 价值$1,000以下的任何产品样本,并令海关关长信纳是拟为宣传有关产品而使用的;
    4. 只为展览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于展览完毕后再出口,且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
    5. 只为展览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于展览完毕后再进口;
    6. 按照上述第(v)节出口供展览后再进口的物品;
    7. 根据并按照暂准进口证进口或出口的物品;
    8. 只为体育比赛用的进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于赛事结束后再出口,且不会在本港出售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
    9. 只为体育比赛用的出口物品,并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物品将于赛事结束后再进口;或
    10. 按照上述第(ix)节出口供体育比赛用后再进口的物品;
  9. 由在香港注册或领牌的渔船直接从渔场运到本港的海鱼,包括可供食用的甲壳类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可供食用的同类海产;
  10. 属私人性质的礼物,而该礼物收受人没有付款或不会付款;
  11. 使用过及空的货运货柜箱,并属-
    1. 经常进口及出口的;及
    2. 纯粹为运载物品进口或出口用的;
  12. 由提供国际或区域性航空服务,而主要经营地点设于香港以外地方的空运企业所进口或出口的任何飞机部件或配件。惟该等部件或配件,必须用于以下用途-
    1. 修理或维修该企业自置或租用的飞机,并用以服务于其任何国际或区域航线上;或
    2. 为同样用途与其他同类性质空运企业以非牟利方式交换其他飞机部件或配件;
  13. 由提供国际或区域性海空货运服务,而主要经营地点设于香港以外地方的运输企业所进口的任何物品。惟该等物品必须用于修理及维修由该企业管理的货运货柜箱,而这类货柜箱是用于其国际或区域性海空货运服务的;
  14. 任何国家的法定流通银行纸币及硬币;
  15. 任何电台制作、电视制作及广播设备,以及经特别改装的电台或电视客货车及其设备,而-
    1. 该等制作、客货车及设备是由在香港以外地方建业或居住的人士所拥有及进口的;及
    2. 令海关关长信纳该等制作、客货车及设备准备于香港使用后再出口;
  16. 当进口或出口时,任何用来运载物品的运输工具;但当作货物或货物一部分进口或出口的则除外。

详情请参阅第60E章 《进出口(登记)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