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的规定,凡将物品输入或输出/转口的人士,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14天内向海关关长呈交一份准确而完整的进/出口报关单,豁免物品除外。进口或出口私人物品(包括透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从海外直接购买或向海外出售的物品)亦须遵照以上的进/出口报关规定,除非该等物品属于《进出口(登记)规例》下指明的豁免物品。任何人士如未有或忽略在指明的期限内呈交所需报关单,或明知或罔顾后果呈交任何在要项上并不准确的报关单,均有可能被检控。海关关长亦已授权政府统计处某些人员核实进/出口报关单内的资料是否清晰齐备,足以应用于编制贸易统计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内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因此,除豁免物品外,由中国内地进口或出口往中国内地的物品,仍须递交进/出口报关单。
即使无须就豁免物品递交进/出口报关单,将物品进出口的人士仍须嘱咐承运商/货运代理商在货物舱单上清楚注明豁免物品所属的类别,以方便处理及核实贸易文件。然而,海关关长仍有权要求将物品进出口的人士就所声称的豁免物品提供证明或证据,或在有需要时按照《进出口(登记)规例》的规定,采取适当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