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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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有关进/出口报关单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faq detail1 ans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的规定,凡将物品输入或输出/转口的人士,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14天内向海关关长呈交一份准确而完整的进/出口报关单,豁免物品除外。进口或出口私人物品(包括透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从海外直接购买或向海外出售的物品)亦须遵照以上的进/出口报关规定,除非该等物品属于《进出口(登记)规例》下指明的豁免物品。任何人士如未有或忽略在指明的期限内呈交所需报关单,或明知或罔顾后果呈交任何在要项上并不准确的报关单,均有可能被检控。海关关长亦已授权政府统计处某些人员核实进/出口报关单内的资料是否清晰齐备,足以应用于编制贸易统计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内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地区。因此,除豁免物品外,由中国内地进口或出口往中国内地的物品,仍须递交进/出口报关单。

即使无须就豁免物品递交进/出口报关单,将物品进出口的人士仍须嘱咐承运商/货运代理商在货物舱单上清楚注明豁免物品所属的类别,以方便处理及核实贸易文件。然而,海关关长仍有权要求将物品进出口的人士就所声称的豁免物品提供证明或证据,或在有需要时按照《进出口(登记)规例》的规定,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2题   进/出口报关单有何用途?
faq detail2 ans
进/出口报关单内所载资料,由政府统计处用作编制贸易统计数字。贸易统计数字除提供有关商品的详细贸易资料外,亦显示本港的贸易状况,在本港及海外均获广泛采用,并为一些主要经济决策提供基础。因此,务请合作准时递交准确而完整的报关单,以便按时编制和发布香港对外贸易的统计数字。
第3题   进/出口报关的限期是多少?
faq detail3 ans
进/出口报关单须在有关物品进出口后的14天内递交。
第4题   14天的进/出口报关限期是怎样计算的?
faq detail4 ans
14天的限期是以进/出口日期的翌日作为第一天起计14天,其间的公众假期亦计算在内。但如第14天刚巧是公众假期、8号或以上烈风信号悬挂或黑色暴雨信号悬挂,该限期将顺延到不是公众假期、8号或以上烈风信号或黑色暴雨信号悬挂的下一天。
第5题   怎样递交进/出口报关单?
faq detail5 ans
进/出口报关单须以电子方式,透过指定服务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递交。服务供应商亦提供把纸张报关资料转换为电子信息的服务。
第6题   电子进/出口报关是如何办理的?
faq detail65 ans
(a) 直接电子报关服务

进/出口报关单须以电子方式,透过下列政府委聘的服务供应商递交:

标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标奥」)
查询热线:2111 1611
网站: www.brio.com.hk

商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商贸易」)
查询热线:8201 0082
网站: www.ge-ts.com.hk

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贸易通」)
查询热线:2917 8888
网站: http://www.tradelink.com.hk/

将物品进出口的人士向个别服务供应商登记后,便可利用其提供的前端服务配套,例如用户软件或网上电子报关表格,把需要的资料编成规定格式的信息。加上有效的电子签署,电子报关单便可传送到服务供应商的系统。

若报关单符合格式要求,并得到服务供应商的系统接纳,系统便会发出「收妥信息」予报关人士,报关单的电子信息亦会传送到政府的系统。报关人士将与服务供应商结算所需缴付的政府报关费用和征款,以及服务供应商的服务费。

另一方面,若报关单不被服务供应商的系统接纳而退回,系统便会发出「错误信息」给报关人士。报关人士必须在作出适当处理后再递交报关单。将物品进出口的人士必须注意,任何未能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14天内递交的报关单需要缴付逾期报关罚款及有可能被检控。

(b) 经指明代理人的纸张转电子报关服务

服务供应商亦透过分布香港各区的服务代理网络,提供把纸张进/出口报关单资料转为电子信息的服务。将物品进出口的人士只需填写一份特定的纸张报关授权表格,服务代理便会将填写在表格上的资料转为电子信息,经由服务供应商传送到政府。各服务代理处理纸张转电子报关服务的所需时间不同,而有关服务亦将产生额外的服务费用。
第7题   报关应用哪些表格?
faq detail7 ans
报关时必须使用下列指定的进出口报关表格:

  1. 一般进口物品:报关表格一
  2. 进口食品:报关表格一A
  3. 获豁免缴付报关费的进口物品:报关表格一B
  4. 一般出口或转口物品:报关表格二
  5. 出口《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附表1所列的香港制造的成衣制品:报关表格二A
  6. 出口/转口获豁免缴付报关费的物品:报关表格二B
第8题   我怎样可以知道有关物品的货物编号的资料?
faq detail8 ans
你可查阅以下有关港货协制的刊物:

《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2022年版》(一套两册)及其后有关的修改部分可于政府统计处网站下载。

除查阅以上刊物外,你可于政府统计处网站,包括货物说明、分类及数量单位的资料。你亦可致电货物编号查询热线3178 8933向政府统计处查询。.
第9题   「香港离岸价值」的定义是甚么?
faq detail9 ans
「香港离岸价值」是指计至货物装运在离港船只、车辆或飞机上的所有成本,包括货物的成本价值及其他费用。所有价值须以港币为计算单位。
第10题  「香港到岸价值」的定义是甚么?
faq detail10 ans
「香港到岸价值」是指货物抵达香港时的所有成本,包括货物的成本价值、保险费、运费及其他费用。所有价值须以港币为计算单位。
第11题  我怎样可以更正已递交的进/出口报关单?
faq detail11 ans
更正已递交的进/出口报关单内的资料,需要以电子方式将有关修订经由服务供应商传送至政府。如你希望更正经由服务代理递交的报关单,请你向服务代理索取并填妥授权递交进口/出口报关修改表格,并将有关表格交回该服务代理,以电子方式传送至政府。报关表格的种类不可修改。
第12题  如果我错用了进/出口报关表格报关,应如何处理?
faq detail12 ans
倘若错用进/出口报关表格,你必须重新呈交一份正确的报关单,并需要缴付逾期报关罚款及/或相关报关费。

而在重新呈交一份正确的报关单后,你亦须尽快就错用报关表格一事向政府提交书面通知。在通知书上,你应该提供有关详情,清楚列明错用报关表格的原因,正确的报关单编号,以及相关错误报关表格的报关编号,以便政府作出跟进。如有需要,政府会告知你需要提供相关资料以作出进一步核实(例如提交提单等额外佐证文件,以供审核)。怀疑欺诈个案将由香港海关跟进。

书面通知可透过以下任何一种方法递交:

(a) 邮寄至以下地址:

       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
       湾仔政府大楼18楼
       政府统计处
       贸易资料处理组;

(b) 电邮至 trade-declaration@censtatd.gov.hk;或

(c) 传真至2877 5399.

上述通知亦可以电子方式送交。你可在有关的报关单上「报关备注/修订原因」一栏中述明详情,并经指定服务供应商向政府提交。不过请注意,提交这类通知是不可填写于「货物项目」中。

如果你是纸张转电子报关服务的用户,并希望经指定服务代理通知政府错用报关表格,便应填妥修订表格,以提交书面通知。有关的修订表格可向服务代理索取,填妥后应送交有关的服务代理,由其以电子方式转交政府。

根据《进出口(登记)规例》第(4)及(5)条,如呈交的进/出口报关单在任何方面不完整,关长可拒绝接受该报关单,直至该报关单各项目均填妥为止,而被关长拒绝接受的报关单均被当作未向关长呈交。任何人士如在报关单上明知或罔顾后果向关长呈交任何在要项上并不准确的报关单,均有可能被检控。

如有查询,可联络政府统计处或香港海关,有关联络资料如下:

       政府统计处
       查询热线:2877 1818
       电邮:trade-declaration@censtatd.gov.hk

       香港海关
       查询热线:2707 7748
       电邮:customsenquiry@customs.gov.hk
第13题  因为在进/出口报关单上少报物品价值而可能须缴的额外费用及罚款如何计算?
faq detail13 ans
因为进/出口报关单中少报物品价值而可能须缴付的额外费用,可参考按物品原先申报价值及按物品正确或公平价值本须缴付的报关费的差额评估。罚款最高为额外费用的20倍,上限为$10,000。

在计算相关报关费的额外费用时,200 元报关费上限并不适用。

评估额外费用及罚款的详细安排载于《进出口(登记)规例》第(10)条。
第14题  由「道路货物资料系统」将数据继承到进/出口报关单的意思是甚么?
faq detail14 ans
「道路货物资料系统」是香港海关为陆路货物清关而建立的资讯科技系统。为减省业界输入资料的工作,减少输入资料时出现错漏的机会,以及提高数据质素,业界可在填报进/出口报关单时重用已输入「道路货物资料系统」的11项资料,详情如下:

  1. 收货人名称;
  2. 收货人地址;
  3. 货柜编号;
  4. 货物说明;
  5. 包装种类;
  6. 包装件数;
  7. 数量(即净重或容积);
  8. 数量单位;
  9. 车辆登记号码;
  10. 海关货物编号(CCRN); 及
  11. 单一货物代码(UCR)。
     
有关数据继承功能的详情,可参阅香港海关的网站。

贸易商须确保重用的资料符合进/出口报关单的规定,尤其是有关货物说明的规定。举例说,如有一批微波炉在「道路货物资料系统」中申报为「电器」,贸易商在进/出口报关单上不可以直接重用该项资料,须把资料修订为「微波炉」。如申报的资料不符合进/出口报关单的规定,贸易商会被要求修订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