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附属条例 Y 普查及统计(2016年人口普查)令

普查及统计(2016年人口普查)令
(第316章,附属条例 Y )

 目录

版本日期

赋权条文 17/12/2015
条文 1 生效日期 17/12/2015
条文 2 释义 17/12/2015
条文 3 普查的进行 17/12/2015
条文 4 普查的目的 17/12/2015
条文 5 可采用抽样方法 17/12/2015
条文 6 占用人须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项的详情 17/12/2015
条文 7 销毁已填写的统计表格的期限 17/12/2015
附表 17/12/2015

赋权条文 (17/12/2015)

(第316章第9条)

[2015年12月17日]

(本为2015年第208号法律公告)


条文 1 生效日期 (17/12/2015)

本命令自2015年12月17日起实施。


条文 2 释义 (17/12/2015)

在本命令中—

  1. 2016 年普查 (2016 census)指第3(1)条提述的人口普查;
  2. 船只 (vessel)—
    1. 指任何种类的船只,不论是否用于航行,亦不论是否为航行用途而建造或改装;及
    2. 包括船舶及船艇;
  3. 处所 (premises) 包括楼梯、走廊及无遮蔽的地方;
  4. 普查参考时刻 (census reference moment) 指2016年6月30日凌晨3时。

条文 3 普查的进行 (17/12/2015)

  1. 处长须于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8月2日(包括首尾两日)进行人口普查,以取得以下项目的详情 —
    1. 在香港居住的人 —
      1. 包括在位于香港境内的船只(豁除船只除外)上居住的人;但
      2. 不包括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人员;
    2. (a)段所指的人占用作居住用途的在香港的处所(船只除外),以及在该等处所内的住户;及
    3. (a)(i)段所指的人所居住的船只,以及在该等船只上的住户。
  2. 在本条中 —
    豁除船只 (excluded vessel) 指 —
    1. 任何船只,而当统计员寻求登上该船只时,该船只正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外国政府所使用;或
    2. 军舰。

条文 4 普查的目的 (17/12/2015)

2016年普查的目的,是取得在进行该项普查时,香港人口在人口统计、社会及经济方面的特点的资料。


条文 5 可采用抽样方法 (17/12/2015)

处长可采用抽样方法,收集关乎2016年普查的资料。


条文 6 占用人须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项的详情 (17/12/2015)

  1. 任何占用根据第3(1)(b)条须接受普查的任何处所的占用人,或在根据第3(1)(c)条须接受普查的任何船只上居住的占用人,须为2016年普查的目的,就以下项目向处长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项的详情 —
    1. 其本人、该处所或该船只,以及在该处所内或该船只上的住户;及
    2. 符合以下描述的任何其他人 —
      1. 占用该处所,或在该船只上居住;及
      2. 属 —
        1. 未满15岁且受该占用人监护的;或
        2. 因生病、无行为能力、不在场或其他充分因由而不能提供该等详情的。
  2. 在本条中 —
    占用人 (occupant)—
    1. 指于普查参考时刻已年满15岁的人;但
    2. 不包括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人员。


条文 7 销毁已填写的统计表格的期限 (17/12/2015)

处长须于2017年6月29日或之前,销毁统计员为2016年普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以及该等统计表格的所有副本。


附表 (17/12/2015)

[第6条]

指明事项

  1. 个人
    出生年份和月份
    性别
    是否住户成员
    与住户其他成员的关系
    于普查参考时刻身在何处
    在港通常住宿地方
    出生地点
    国籍
    种族
    在港居住年期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双程证来自中国内地的访客,或持有其他旅行证件的访客
    在过去6个月内分别在香港、中国内地、澳门及其他地方逗留的月数
    预期在未来6个月内在香港逗留的月数
    (如非多数时间在香港逗留)多数时间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原因
    婚姻状况
    就学情况
    教育程度 —
                     最高修读程度
                     最高完成程度
    上课地点
    前赴上课地点的交通方式
    修读科目
    惯用语言
    使用其他语言或方言交谈的能力
    阅读语言的能力
    书写语言的能力
    5年前居住的地方
    5年前的房屋类型
    5年前居处的租住权
    5年前居处的实用面积
    经济活动身分
    行业
    职业
    工作地点
    前赴工作地点的交通方式
    主要就业的工作时数
    主要就业的收入
    是否有其他就业
    所有其他就业的工作时数
    所有其他就业的收入
    其他现金收入
    是否拥有有关处所
  2. 住户
    住户类型
    住户成员人数
    住户的组成成分
    住户收入
  3. 船只以外的处所
    处所类型
    是否分间楼宇单位
    是否通常或偶然居住
    处所内的住户数目
    处所内的人数
    居处类型
    客厅或饭厅数目
    睡房数目
    厨房数目
    浴室或厕所数目
    其他房间数目
    阁楼数目
    床位数目
    居处租住权
    居处的实用面积
    租金
    差饷、地租及管理费
    按揭供款
    按揭或贷款尚余年期
  4. 船只
    船只类型
    是否通常或偶然居住
    船只上的住户数目
    船只上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