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附属法例 V 普查及统计(经济活动按年调查) 令

普查及统计(经济活动按年调查)令
( 第316 章,附属法例V )

目录 

版本日期

 
  赋权条文 07/01/2010
条文 1 生效日期

07/01/2010

条文 2 释义 07/01/2010
条文 3 经济活动按年调查 07/01/2010
条文 4 须就之而提供资料的事项 07/01/2010
条文 5 须提供资料的人 07/01/2010
条文 6 调查期 07/01/2010
条文 7 可采用抽样方法 07/01/2010
条文 8 本命令的适用范围 07/01/2010
条文 9 销毁已填写的统计表格的日期 07/01/2010
条文 10 废除 07/01/2010
附表   07/01/2010

赋权条文 (07/01/2010)

((第316章第11条)

[2010年1月7日]

(本为2009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条文 1 生效日期 (07/01/2010)

本命令自2010年1月7日起实施。

 


条文 2 释义 (07/01/2010)

在本命令中—

“业务事业单位”(business undertaking) 指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经营,包括非牟利团体及法定团体;

“调查”(survey) 指第3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 period) 指第6条指明的调查期,或根据该条指明的调查期。


条文 3 经济活动按年调查 (07/01/2010)

处长每年须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关于在有关调查期内业务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统计数 字。


条文 4 须就之而提供资料的事项 (07/01/2010)

  1. 附表指明的事项,即为在调查中须就之而提供资料的事项。
  2. 有关资料须以下述方式向处长提供—
    1. 填妥处长为该目的而发出的统计表格;及
    2. 于该统计表格指明的限期内,填妥该统计表格。


条文 5 须提供资料的人 (07/01/2010)

如处长要求下述人士为调查的目的而就有关业务事业单位提供资料,下述人士须为该目的而就 该事业单位提供资料— 

  1. (如该事业单位是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的任何董事、秘书或其他关涉该法人团体的管理 的人;
  2. (如该事业单位是合伙)该合伙的任何合伙人;
  3. (如属任何其他情况)该事业单位的东主。


条文 6 调查期 (07/01/2010)

如根据第3条于任何一年进行调查,该年的调查期为紧接该年之前的公历年,或处长就任何个别 个案指明的另一段于该公历年开始、并于翌年3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连续12个月的期间。


条文 7 可采用抽样方法 (07/01/2010)

处长在根据本命令收集统计资料时,可采用抽样方法。


条文 8 本命令的适用范围 (07/01/2010)

本命令适用于在整段调查期进行业务的业务事业单位,或在调查期的任何部分期间进行业务的 业务事业单位,而不论该事业单位是在该调查期开始之前或之后才开业,亦不论该事业单位是否在 该调查期停业。


条文 9 销毁已填写的统计表格的日期 (07/01/2010)

所有为进行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已填写的统计表格,以及该等统计表格的所有副本,均须于该项调查所涵盖的调查期结束后4年内销毁。


条文 10 废除 (07/01/2010)

下述命令现予废除—

  1. 《普查及统计(工业生产按年调查)令》(第316章,附属法例A);
  2. 《普查及统计(批发、零售、进口与出口贸易、食肆及酒店按年调查)令》(第316章,附 属法例C);
  3. 《普查及统计(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业按年调查)令》(第316章,附属法例E);
  4. 《普查及统计(银行、接受存款公司、有限制牌照银行及外地银行代表办事处按年调查) 令》(第316章,附属法例H);
  5. 《普查及统计(仓库、通讯、财务、保险及商用服务按年调查)令》(第316章,附属法例 I);
  6. 《普查及统计(运输及有关服务按年调查)令》(第316章,附属法例J)。

附表 (07/01/2010)

[第4条]

须就之而提供资料的事项

  1. 业务事业单位的名称及地址。(如就多于一个业务事业单位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则须就每个 业务事业单位提供此项资料。)
  2. 业务处所的详情。(如就多于一个业务事业单位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则须就每个业务事业单 位提供此项资料。)
  3. 业务活动的类别。(如就多于一个业务事业单位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则须就每个业务事业单 位提供此项资料。)
  4. 拥有权的类别。
  5. 按投资来源国家╱地区划分的持股量百分比。
  6. 按类别划分的受雇人数目。(如就多于一个业务事业单位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则须就每个业 务事业单位提供此项资料。)
  7. 按类别划分的工作日数、班数及工作时数。
  8. 按类别划分的雇员薪酬。
  9. 按类别划分的营运开支、购货及付款。
  10. 在调查期开始及结束时,按类别划分的存货( 包括物料及供应品、半制成品、制成品及供销售 或转售的货品);以及有关连的价格。
  11. 按类别划分的业务收入、销售及收益。
  12. 按类别划分的固定资产的添置、处置、折旧及存货。
  13. 与在香港以外的各方进行的交易的特点,以及按类别划分的由该等交易产生的收入及付款。
  14. 就进行制造业务的业务事业单位而言,或就进行关于制造的业务的业务事业单位而言—按类别 划分的已生产或销售的货品或所提供或销售的工业服务的价值、数量及描述。
  15. 就进行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业务的业务事业单位而言,或就进行关于屋宇建筑、建造及地产 的业务的业务事业单位而言—
    1. 按类别划分的合约工程价值;
    2. 按类别划分的已完成建造工程的价值;
    3. 已竣工或在建造中的物业的价值;以及有关连的土地价格;
    4. 个别屋宇建筑及建造工程项目的详情;整个工程项目的合约总值;按类别划分的建造 开支;已完成建造工程的价值;以及竣工率;
    5. 个别地产发展计划的详情;整个计划的建造成本;按类别划分的计划开支;计划价值 与土地价值;以及竣工率;
    6. 土地及物业交易。
  16. 就进行保险业务的业务事业单位而言,或就进行关于保险的业务的业务事业单位而言—
    1. 按类别划分的直接保险及分入再保险所收到的保费及所偿付的申索;
    2. 按类别划分的保险基金、储备金及准备金的详情;
    3. 按类别划分的投资;
    4. 按类别划分的有效人寿保单的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