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重訂基期,政府統計處已重訂零售業銷貨價值指數及零售業銷貨數量指數數列的參照期,新參照期為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而用以編製零售業銷貨數量指數的平減物價指數,亦從以2014/15年為基期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數列中相關的項目選取。零售業銷貨數量指數以聯合國統計司出版的《2008年經銷行業統計國際建議》所定的環比連接法編製。本統計表刊載的零售業銷貨價值指數、零售業銷貨數量指數及其按年變動百分率(包括自2004年10月開始的過往數字)均按重訂參照期後的數列編製。應注意的是,重訂參照期後,零售業銷貨數量指數的按年變動百分率與以2009年10月至2010年9月為基期的相應數字相比已有所修訂,但零售業銷貨價值指數的相應按年變動百分率則不受影響。
有關統計數字的概念、方法、詞彙定義及註釋,請參考報告《零售業銷貨額按月統計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