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及統計條例
(第316章)
版本日期: 21/07/2022
目錄 |
最後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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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題 | 21/07/2022 | |
第 I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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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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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1 | 簡稱 | 30/06/1997 |
條文2 | 釋義 | 21/07/2022 |
條文3 | 統計處處長 | 21/07/2022 |
條文4 | 處長的職能 | 30/06/1997 |
條文5 | 臨時僱用人員擔任統計員 | 01/07/1997 |
條文6 | 保密聲明 | 30/06/1997 |
條文7 | 統計員的識別 | 30/06/1997 |
條文8 | 行政長官作出指示的權力 | 21/07/2022 |
第 II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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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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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9 | 指示進行人口普查的權力 | 21/07/2022 |
條文10 | 武裝部隊及旅客的查點 | 21/07/2022 |
第 III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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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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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11 | 指示進行統計調查的權力 | 09/05/2003 |
第 IIIA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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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質的統計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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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11A | 自願性質的統計調查的通知 | 09/05/2003 |
條文11B | 第13至17條不適用 | 21/07/2022 |
第 IV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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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表格的送遞及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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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12 | 統計表格的送遞 | 21/07/2022 |
條文13 | 統計表格的填寫及交回 | 21/07/2022 |
條文14 | 須答覆統計員的問題 | 30/06/1997 |
第 V 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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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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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15 | 佔用人有責任批准出入處所 | 30/06/1997 |
條文16 | 統計表格或申報表內的虛假記項 | 30/06/1997 |
條文17 | 妨礙統計員 | 30/06/1997 |
條文18 | 假冒統計員等 | 30/06/1997 |
條文19 | 統計員的罪行 | 30/06/1997 |
條文20 | 文件的保管 | 30/06/1997 |
條文21 | 發表明知在違反本條例下接獲的資料的罪行 | 30/06/1997 |
條文22 | 對發表及披露的限制 | 30/06/1997 |
條文23 | 罰則 | 21/07/2022 |
條文24 | 檢控罪行須經律政司司長同意 | 01/07/1997 |
條文25 | 經統計查詢取得的資料不得接納為證據 | 30/06/1997 |
條文26 | 規例 | 21/07/2022 |
條文27 | 修訂附表 | 21/07/2022 |
條文28 | 廢除條文及過渡性條文 | 21/07/2022 |
附表 | 由統計員填寫的聲明 | 21/07/2022 |
詳題
本條例旨在就進行人口普查,就收集、編製和發表與香港有關的統計資料,以及就相關事宜,訂定條文;並廢除《普查條例》*。
[1978 年 5 月 26 日]
(格式變更——2022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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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附註:
* “《普查條例》”乃“Census Ordinance”之譯名。
第 I 部
導言
條文1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普查及統計條例》。
條文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人口普查 (census of population) 指根據第9 條進行的人口普查;
自願性質的統計調查 (voluntary statistical survey) 指根據第IIIA 部進行的調查;(由1990 年第1 號第2條增補)
佔用人 (occupier),就任何處所而言,包括任何掌管或指揮該處所的人,如該人為法團,則亦包括該法團的董事、秘書、經理或其他與管理該法團有關或代該法團實際掌管該處所的人;
抽樣 (sampling) 指一項統計程序,即是從查詢範圍所涉及的總人數中取得其中某個比例的人的資料,然後利用統計技術加以處理,得出有關整個查詢範圍的資料;
指明的人 (specified person),就任何統計查詢而言,指在根據第9(2)(a)(iii)條或第11(2)(a)(iii) 條作出的命令內,或在根據第11A(2)(a)(ii)條發出的公告內,為該項查詢而指明的某一界別或種類的人; (由1990年第1號第2條修訂)
處所 (premises) 包括─
處長 (Commissioner) 指根據第3條委任的統計處處長;
統計表格 (schedule) 指由處長發出並用來在統計查詢中收集統計資料的任何表格或其他文件;
統計查詢 (statistical inquiry) 指─
統計員 (census officer) 指─
統計調查 (statistical survey) 指根據第III部進行的調查; (由1990 年第1 號第2 條增補)
經營 (undertaking) 指任何以貿易、業務或其他方式進行的經營;
職能 (functions) 包括權力及職責。
(由1990 年第1 號第2 條修訂;編輯修訂——2022年第3號
編輯修訂紀錄)
條文 3 統計處處長
編輯附註:
* 生效日期:1978 年5 月26 日。
條文 4 處長的職能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處長的職能是─
並為該等目的而設計與使用其認為合適的統計表格,以及訂立所需的指示與程序 ,使統計表格得以妥當地派發、填寫與交回。
條文 5 臨時僱用人員擔任統計員
條文 6 保密聲明
每名統計員均須在開始履行職責前填寫附表內表格1或表格2的聲明。
條文 7 統計員的識別
條文 8 行政長官作出指示的權力
(由1999 年第31 號第3 條修訂)
第 II 部
人口普查
條文 9 指示進行人口普查的權力
條文 10 武裝部隊及旅客的查點
處長可採用其認為合適的方式,就以下的人取得為進行任何人口普查而需要的詳情─
第 III 部
統計調查
條文 11 指示進行統計調查的權力
第 IIIA 部
自願性質的統計調查
(第IIIA部由1990年第1號第3條增補)
條文 11A 自願性質的統計調查的通知
條文 11B 第13至17條不適用
第13至17條不適用於根據本部進行的調查。
第 IV 部
統計表格的送遞及填寫
條文 12 統計表格的送遞
條文 13 統計表格的填寫及交回
條文 14 須答覆統計員的問題
第 V 部
一般規定
條文 15 佔用人有責任批准出入處所
條文 16 統計表格或申報表內的虛假記項
任何人在其根據本條例而須填寫的統計表格或提交的申報表內,記入或安排他人記入其明知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詳情,即屬犯罪。
條文 17 妨礙統計員
任何人妨礙正根據本條例執行職責的統計員,即屬犯罪。
條文 18 假冒統計員等
任何人─
即屬犯罪。
條文 19 統計員的罪行
任何統計員,以及任何參與擬備與統計查詢有關的統計表格、申報表、撮錄、報告或其他文件的人─
即屬犯罪。
條文 20 文件的保管
任何人親自或代人保管─
如不能在任何時間均以合理的方式保管該等統計表格、申報表、撮錄、報告或其他文件,以防止被沒有獲授權的人取用,即屬犯罪。
條文 21 發表明知在違反本條例下接獲的資料的罪行
任何人發表或向他人傳達任何其明知屬違反本條例而披露的資料,即屬犯罪。
條文 22 對發表及披露的限制
但當處長將根據本條例而取得的資料編製成報告、摘要或向公眾傳達時,須作出安排,以防止當中所發表的詳情(第(2)款適用的詳情除外) 使人識別出是與某一個人或某經營有關的,除非事先徵得該名個人或進行該經營的人(視屬何情況而定) 的書面同意;
條文 23 罰則
(編輯修訂——2022年第3號編輯修訂紀錄)
條文 24 檢控罪行須經律政司司長同意
沒有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提出檢控。
(由1997 年第362 號法律公告修訂)
條文 25 經統計查詢取得的資料不得接納為證據
任何統計員或任何其他人如在統計查詢過程中,取得與任何人、機構或經營有關的任何詳情,又或因他與任何統計查詢的關係或因涉及編製與該等查詢有關的任何統計表格、申報表、撮錄、報告或其他文件而取得該等詳情,則他無須在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與該等詳情有關的資料作為證據;又根據本條例而填寫的任何統計表格或提交的任何申報表,均不得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接納為證據,而任何撮錄、報告或其他文件,如載有在任何統計查詢過程中或因任何統計查詢而取得的詳情,且該等詳情是與任何個人、機構或經營有關的(按照第22條而發表的撮錄、報告或其他文件除外),亦不得在該等法律程序中接納為證據:
但本條不得視為禁止出示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而提起的任何法律程序所需的證據。
條文 26 規例
條文 27 修訂附表
行政長官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修訂附表。
(由1999 年第31 號第3條修訂)
條文 28 廢除條文及過渡性條文
* “《普查條例》”乃“Census Ordinance”之譯名。
# 生效日期:1978 年 5 月 26 日。
附表
[第6 及27 條]
由統計員填寫的聲明
表格1
I, ..............................................................................., do solemnly and sincerely declare that I will carry out my duty as a census officer to the best of my ability and will faithfully record on any schedule completed by me on behalf of any person all particulars reported to me by such person and will deliver such schedule to my superior officer and will not otherwise disclose to any person, except a person authorized to receive it, any information of which I have become aware in the course of my duty as a census officer. |
(Sign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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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 |
表格2
本人(姓名) ..........................................................謹以至誠聲明:本人願竭盡所能,執行統計員職務,將任何人提供之一切資料,在統計表內忠實紀錄填報,並將該統計表呈交上司。對於從統計員職務上得悉之資料,本人絕對嚴守秘密,除獲授權接受該等資料之人員外,不向任何人洩露。 |
(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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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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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990 年第1 號第4 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