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及統計(2011年人口普查)令
(第316章,附屬條例 X )
目錄 |
版本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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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條文 | 13/01/2011 | |
條文 1 | (已失時效而略去) |
13/01/2011 |
條文 2 | 釋義 | 13/01/2011 |
條文 3 | 普查的進行 | 13/01/2011 |
條文 4 | 普查的目的 | 13/01/2011 |
條文 5 | 可採用抽樣方法 | 13/01/2011 |
條文 6 | 佔用人須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 13/01/2011 |
條文 7 |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期限 | 13/01/2011 |
附表 | 13/01/2011 |
賦權條文 (13/01/2011)
(第316章第9條)
[2011年 1月13日]
(本為2010年第152號法律公告)
條文 1 (已失時效而略去) (13/01/2011)
(已失時效而略去)
條文 2 釋義 (13/01/2011)
在本命令中—
處所 (premises) 包括樓梯、走廊及任何無遮蔽的地方; |
船隻 (vessel) 指任何種類的船隻,不論它是否用於航行,亦不論是否為航行用途而建造或改裝,並包括船舶及船艇; |
2011普查 (2011 census) 指第3(1)條所提述的人口普查; |
普查參考時刻 (census reference moment) 指2011年6月30日上午3:00。 |
條文 3 普查的進行 (13/01/2011)
條文 4 普查的目的 (13/01/2011)
2011普查的目的,是取得在進行該項普查時,香港人口在人口統計、社會及經濟方面的特點的資料。
條文 5 可採用抽樣方法 (13/01/2011)
處長可採用抽樣方法收集攸關2011普查的資料。
條文 6 佔用人須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13/01/2011)
條文 7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期限 (13/01/2011)
處長須於2012年6月29日或之前,銷毀統計員為2011普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以及該等表格的所有複本。
附表 (13/01/2011)
[第6條]
須取得的詳情所關乎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