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及統計(經濟活動按年調查)令
( 第316 章,附屬法例V )
目錄 |
版本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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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條文 | 07/01/2010 | |
條文 1 | 生效日期 |
07/01/2010 |
條文 2 | 釋義 | 07/01/2010 |
條文 3 | 經濟活動按年調查 | 07/01/2010 |
條文 4 | 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 07/01/2010 |
條文 5 | 須提供資料的人 | 07/01/2010 |
條文 6 | 調查期 | 07/01/2010 |
條文 7 | 可採用抽樣方法 | 07/01/2010 |
條文 8 | 本命令的適用範圍 | 07/01/2010 |
條文 9 |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日期 | 07/01/2010 |
條文 10 | 廢除 | 07/01/2010 |
附表 | 07/01/2010 |
賦權條文 (07/01/2010)
((第316章第11條)
(本為2009年第218號法律公告)
條文 1 生效日期 (07/01/2010)
本命令自2010年1月7日起實施。
條文 2 釋義 (07/01/2010)
在本命令中—
“業務事業單位”(business undertaking) 指在香港進行業務的經營,包括非牟利團體及法定團體;
“調查”(survey) 指第3條所提述的統計調查;
“調查期”(survey period) 指第6條指明的調查期,或根據該條指明的調查期。
條文 3 經濟活動按年調查 (07/01/2010)
處長每年須進行一項統計調查,以編製關於在有關調查期內業務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的統計數 字。
條文 4 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 (07/01/2010)
條文 5 須提供資料的人 (07/01/2010)
如處長要求下述人士為調查的目的而就有關業務事業單位提供資料,下述人士須為該目的而就 該事業單位提供資料—
條文 6 調查期 (07/01/2010)
如根據第3條於任何一年進行調查,該年的調查期為緊接該年之前的公曆年,或處長就任何個別 個案指明的另一段於該公曆年開始、並於翌年3月31日或之前結束的連續12個月的期間。
條文 7 可採用抽樣方法 (07/01/2010)
處長在根據本命令收集統計資料時,可採用抽樣方法。
條文 8 本命令的適用範圍 (07/01/2010)
本命令適用於在整段調查期進行業務的業務事業單位,或在調查期的任何部分期間進行業務的 業務事業單位,而不論該事業單位是在該調查期開始之前或之後才開業,亦不論該事業單位是否在 該調查期停業。
條文 9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日期 (07/01/2010)
所有為進行某項調查而收集或接獲的已填寫的統計表格,以及該等統計表格的所有副本,均須於該項調查所涵蓋的調查期結束後4年內銷毀。
條文 10 廢除 (07/01/2010)
下述命令現予廢除—
附表 (07/01/2010)
須就之而提供資料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