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交方法及期限
航空、遠洋、內河及鐵路貨物的貨物艙單(供貨物清關之用的聲明 1 艙單除外)須在付運貨物抵港/離港後14天內以電子方式透過(1)政府委聘的三間服務供應商;或(2)服務供應商提供的紙張轉電子服務遞交。
至於道路運輸貨物,有關的紙張的道路艙單會在貨物清關時於海關管制站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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