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附屬條例 Y 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
普查及統計(2016年人口普查)令
(第316章,附屬條例 Y )
賦權條文 (17/12/2015)
(第316章第9條)
[2015年12月17日]
(本為2015年第208號法律公告)
條文 1 生效日期 (17/12/2015)
本命令自2015年12月17日起實施。
條文 2 釋義 (17/12/2015)
在本命令中—
- 2016 年普查 (2016 census)指第3(1)條提述的人口普查;
- 船隻 (vessel)—
- 指任何種類的船隻,不論是否用於航行,亦不論是否為航行用途而建造或改裝;及
- 包括船舶及船艇;
- 處所 (premises) 包括樓梯、走廊及無遮蔽的地方;
- 普查參考時刻 (census reference moment) 指2016年6月30日凌晨3時。
條文 3 普查的進行 (17/12/2015)
- 處長須於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8月2日(包括首尾兩日)進行人口普查,以取得以下項目的詳情 —
- 在香港居住的人 —
- 包括在位於香港境內的船隻(豁除船隻除外)上居住的人;但
- 不包括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員;
- (a)段所指的人佔用作居住用途的在香港的處所(船隻除外),以及在該等處所內的住户;及
- (a)(i)段所指的人所居住的船隻,以及在該等船隻上的住户。
- 在本條中 —
豁除船隻 (excluded vessel) 指 —
- 任何船隻,而當統計員尋求登上該船隻時,該船隻正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外國政府所使用;或
- 軍艦。
條文 4 普查的目的 (17/12/2015)
2016年普查的目的,是取得在進行該項普查時,香港人口在人口統計、社會及經濟方面的特點的資料。
條文 5 可採用抽樣方法 (17/12/2015)
處長可採用抽樣方法,收集關乎2016年普查的資料。
條文 6 佔用人須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17/12/2015)
- 任何佔用根據第3(1)(b)條須接受普查的任何處所的佔用人,或在根據第3(1)(c)條須接受普查的任何船隻上居住的佔用人,須為2016年普查的目的,就以下項目向處長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
- 其本人、該處所或該船隻,以及在該處所內或該船隻上的住户;及
- 符合以下描述的任何其他人 —
- 佔用該處所,或在該船隻上居住;及
- 屬 —
- 未滿15歲且受該佔用人監護的;或
- 因生病、無行為能力、不在場或其他充分因由而不能提供該等詳情的。
- 在本條中 —
佔用人 (occupant)—
- 指於普查參考時刻已年滿15歲的人;但
- 不包括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員。
條文 7 銷毀已填寫的統計表格的期限 (17/12/2015)
處長須於2017年6月29日或之前,銷毀統計員為2016年普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以及該等統計表格的所有副本。
附表 (17/12/2015)
[第6條]
指明事項
- 個人
出生年份和月份
性別
是否住戶成員
與住戶其他成員的關係
於普查參考時刻身在何處
在港通常住宿地方
出生地點
國籍
種族
在港居住年期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雙程證來自中國內地的訪客,或持有其他旅行證件的訪客
在過去6個月內分別在香港、中國內地、澳門及其他地方逗留的月數
預期在未來6個月內在香港逗留的月數
(如非多數時間在香港逗留)多數時間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原因
婚姻狀況
就學情況
教育程度 —
最高修讀程度
最高完成程度
上課地點
前赴上課地點的交通方式
修讀科目
慣用語言
使用其他語言或方言交談的能力
閱讀語言的能力
書寫語言的能力
5年前居住的地方
5年前的房屋類型
5年前居處的租住權
5年前居處的實用面積
經濟活動身分
行業
職業
工作地點
前赴工作地點的交通方式
主要就業的工作時數
主要就業的收入
是否有其他就業
所有其他就業的工作時數
所有其他就業的收入
其他現金收入
是否擁有有關處所
- 住戶
住戶類型
住戶成員人數
住戶的組成成分
住戶收入
- 船隻以外的處所
處所類型
是否分間樓宇單位
是否通常或偶然居住
處所內的住戶數目
處所內的人數
居處類型
客廳或飯廳數目
睡房數目
廚房數目
浴室或廁所數目
其他房間數目
閣樓數目
牀位數目
居處租住權
居處的實用面積
租金
差餉、地租及管理費
按揭供款
按揭或貸款尚餘年期
- 船隻
船隻類型
是否通常或偶然居住
船隻上的住戶數目
船隻上的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