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及统计(1996 年人口普查) 令
( 第316 章,附属法例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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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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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条文 | 30/06/1997 | |
条文 1 | 普查的进行 |
30/06/1997 |
条文 2 | 抽样方法可予采用 | 30/06/1997 |
条文 3 | 普查的目的 | 30/06/1997 |
条文 4 | 占用人须按照统计表格提供详情 | 30/06/1997 |
条文 5 | 普查期 | 30/06/1997 |
条文 6 |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 | 30/06/1997 |
附表 | 30/06/1997 |
赋权条文(30/06/1997)
(第316 章第9 条)
[1995 年10月20 日]
(本为1995 年第463 号法律公告)
条文1 普查的进行(30/06/1997)
条文2 抽样方法可予采用(30/06/1997)
处长可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普查有关的资料。
条文3 普查的目的(30/06/1997)
普查的目的,是就香港人口于普查进行时在人口统计、社会与经济方面的特点而取得资料。
条文4 占用人须按照统计表格提供详情(30/06/1997)
就根据本命令而进行的普查而言,每名15 岁或以上的人,如占用任何根据第1(1)(c) 条须接受普查的处所,或居住在任何根据第1(1)(b) 条须接受普查的船只上,他须就其本人、该处所或该船只,以及就该处所或船只上的住户,以处长为该目的而发出的统计表格,向处长提供附表所指明的详情。此外,在占用该处所或居住在该船只上的人当中,如有任何未满15 岁且受他监护的人,或有任何人因生病、无行为能力、不在场或其他充分因由而未能提供详情,他亦须就该人向处长提供附表所指明的详情。
条文5 普查期(30/06/1997)
处长须于1996 年3月16 日至24 日(包括首尾两天),根据本命令进行普查。
条文6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30/06/1997)
处长须于1997 年3 月23 日或以前,将统计员为根据本命令进行的普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销毁。
附表 (30/06/1997)
[第4条]
须提供的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