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及统计(雇佣及职位空缺按季调查) 令
( 第316 章,附属法例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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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版本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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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条文 | 30/06/1997 | |
条文 1 | (由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废除) | 30/06/1997 |
条文 2 | 释义 | 30/06/1997 |
条文 3 | 雇佣及职位空缺按季调查 | 30/06/1997 |
条文 4 | 须提供的资料 | 30/06/1997 |
条文 5 | 须提供资料的人 | 30/06/1997 |
条文 6 | 调查期 | 31/03/1999 |
条文 7 | 可采用抽样方法 | 30/06/1997 |
条文 8 | 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 | 30/06/1997 |
条文 9 |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 | 30/06/1997 |
附表 | 31/03/1999 |
赋权条文(30/06/1997)
(第316 章第11 条) |
[1982 年3 月5 日] |
(本为1982 年第69 号法律公告)
条文1 (由1994年第115 号法律公告废除) (30/06/1997)
条文2释义(30/06/1997)
在本命令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商业经营”(business undertaking) 指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经营,包括不牟利团体及法定团体; (1994 年第115 号法律公告)
“调查”(survey) 指第3 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 period) 指根据第6 条指明的调查期。
条文3 雇佣及职位空缺按季调查(30/06/1997)
处长须于每段调查期届满时,就香港的商业经营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调查期内与雇佣及职位空缺有关的统计数字。
(1994 年第115 号法律公告)
条文4 须提供的资料(30/06/1997)
为所进行的调查,处长须发出一份载有附表所指明事项的问卷,以供在商业经营工作的人填写,并于处长指明的时间内交回。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条文5 须提供资料的人(30/06/1997)
根据第4 条而须提供资料的人为以下的人─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条文6 调查期(31/03/1999)
就本命令而言,调查期须为 ─
条文7 可采用抽样方法(30/06/1997)
处长可采用抽样方法,收集与调查有关的资料。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条文8 本命令在某些情况下适用(30/06/1997)
即使某商业经营是在任何一段调查期开始后才开业,又或在该段调查期间停业,本命令对该经营仍然适用。
(1994 年第115 号法律公告)
条文9 统计表格的销毁日期(30/06/1997)
统计员为进行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须于有关的调查期结束后的24 个月内销毁。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
附表(31/03/1999)
[第4 条]
须就商业经营提供的详情
就提交一份合并的申报表的每个机构提供其名称、地址、受雇人数目及业务性质。
商业登记号码。
机构的开业日期。
拥有权的类别。
业务性质。
受雇人数目及性别。
按性别划分的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的受雇人数目。
职位空缺的数目。
受雇人数目及职位空缺数目出现重大变动的原因。
职位空缺的特点。
方便与第5 条所指须提供资料的人联络的资料包括其姓名、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
(1994年第115号法律公告;1999年第42号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