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附属条例 Y 普查及统计(2016年人口普查)令
普查及统计(2016年人口普查)令
(第316章,附属条例 Y )
赋权条文 (17/12/2015)
(第316章第9条)
[2015年12月17日]
(本为2015年第208号法律公告)
条文 1 生效日期 (17/12/2015)
本命令自2015年12月17日起实施。
条文 2 释义 (17/12/2015)
在本命令中—
- 2016 年普查 (2016 census)指第3(1)条提述的人口普查;
- 船只 (vessel)—
- 指任何种类的船只,不论是否用于航行,亦不论是否为航行用途而建造或改装;及
- 包括船舶及船艇;
- 处所 (premises) 包括楼梯、走廊及无遮蔽的地方;
- 普查参考时刻 (census reference moment) 指2016年6月30日凌晨3时。
条文 3 普查的进行 (17/12/2015)
- 处长须于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8月2日(包括首尾两日)进行人口普查,以取得以下项目的详情 —
- 在香港居住的人 —
- 包括在位于香港境内的船只(豁除船只除外)上居住的人;但
- 不包括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人员;
- (a)段所指的人占用作居住用途的在香港的处所(船只除外),以及在该等处所内的住户;及
- (a)(i)段所指的人所居住的船只,以及在该等船只上的住户。
- 在本条中 —
豁除船只 (excluded vessel) 指 —
- 任何船只,而当统计员寻求登上该船只时,该船只正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央人民政府或外国政府所使用;或
- 军舰。
条文 4 普查的目的 (17/12/2015)
2016年普查的目的,是取得在进行该项普查时,香港人口在人口统计、社会及经济方面的特点的资料。
条文 5 可采用抽样方法 (17/12/2015)
处长可采用抽样方法,收集关乎2016年普查的资料。
条文 6 占用人须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项的详情 (17/12/2015)
- 任何占用根据第3(1)(b)条须接受普查的任何处所的占用人,或在根据第3(1)(c)条须接受普查的任何船只上居住的占用人,须为2016年普查的目的,就以下项目向处长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项的详情 —
- 其本人、该处所或该船只,以及在该处所内或该船只上的住户;及
- 符合以下描述的任何其他人 —
- 占用该处所,或在该船只上居住;及
- 属 —
- 未满15岁且受该占用人监护的;或
- 因生病、无行为能力、不在场或其他充分因由而不能提供该等详情的。
- 在本条中 —
占用人 (occupant)—
- 指于普查参考时刻已年满15岁的人;但
- 不包括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人员。
条文 7 销毁已填写的统计表格的期限 (17/12/2015)
处长须于2017年6月29日或之前,销毁统计员为2016年普查而收集或接获的所有已填写的统计表格,以及该等统计表格的所有副本。
附表 (17/12/2015)
[第6条]
指明事项
- 个人
出生年份和月份
性别
是否住户成员
与住户其他成员的关系
于普查参考时刻身在何处
在港通常住宿地方
出生地点
国籍
种族
在港居住年期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双程证来自中国内地的访客,或持有其他旅行证件的访客
在过去6个月内分别在香港、中国内地、澳门及其他地方逗留的月数
预期在未来6个月内在香港逗留的月数
(如非多数时间在香港逗留)多数时间在香港以外地方逗留的原因
婚姻状况
就学情况
教育程度 —
最高修读程度
最高完成程度
上课地点
前赴上课地点的交通方式
修读科目
惯用语言
使用其他语言或方言交谈的能力
阅读语言的能力
书写语言的能力
5年前居住的地方
5年前的房屋类型
5年前居处的租住权
5年前居处的实用面积
经济活动身分
行业
职业
工作地点
前赴工作地点的交通方式
主要就业的工作时数
主要就业的收入
是否有其他就业
所有其他就业的工作时数
所有其他就业的收入
其他现金收入
是否拥有有关处所
- 住户
住户类型
住户成员人数
住户的组成成分
住户收入
- 船只以外的处所
处所类型
是否分间楼宇单位
是否通常或偶然居住
处所内的住户数目
处所内的人数
居处类型
客厅或饭厅数目
睡房数目
厨房数目
浴室或厕所数目
其他房间数目
阁楼数目
床位数目
居处租住权
居处的实用面积
租金
差饷、地租及管理费
按揭供款
按揭或贷款尚余年期
- 船只
船只类型
是否通常或偶然居住
船只上的住户数目
船只上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