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查及统计(经济活动按年调查)令
( 第316 章,附属法例V )
目录 |
版本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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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条文 | 07/01/2010 | |
条文 1 | 生效日期 |
07/01/2010 |
条文 2 | 释义 | 07/01/2010 |
条文 3 | 经济活动按年调查 | 07/01/2010 |
条文 4 | 须就之而提供资料的事项 | 07/01/2010 |
条文 5 | 须提供资料的人 | 07/01/2010 |
条文 6 | 调查期 | 07/01/2010 |
条文 7 | 可采用抽样方法 | 07/01/2010 |
条文 8 | 本命令的适用范围 | 07/01/2010 |
条文 9 | 销毁已填写的统计表格的日期 | 07/01/2010 |
条文 10 | 废除 | 07/01/2010 |
附表 | 07/01/2010 |
赋权条文 (07/01/2010)
((第316章第11条)
(本为2009年第218号法律公告)
条文 1 生效日期 (07/01/2010)
本命令自2010年1月7日起实施。
条文 2 释义 (07/01/2010)
在本命令中—
“业务事业单位”(business undertaking) 指在香港进行业务的经营,包括非牟利团体及法定团体;
“调查”(survey) 指第3条所提述的统计调查;
“调查期”(survey period) 指第6条指明的调查期,或根据该条指明的调查期。
条文 3 经济活动按年调查 (07/01/2010)
处长每年须进行一项统计调查,以编制关于在有关调查期内业务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的统计数 字。
条文 4 须就之而提供资料的事项 (07/01/2010)
条文 5 须提供资料的人 (07/01/2010)
如处长要求下述人士为调查的目的而就有关业务事业单位提供资料,下述人士须为该目的而就 该事业单位提供资料—
条文 6 调查期 (07/01/2010)
如根据第3条于任何一年进行调查,该年的调查期为紧接该年之前的公历年,或处长就任何个别 个案指明的另一段于该公历年开始、并于翌年3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连续12个月的期间。
条文 7 可采用抽样方法 (07/01/2010)
处长在根据本命令收集统计资料时,可采用抽样方法。
条文 8 本命令的适用范围 (07/01/2010)
本命令适用于在整段调查期进行业务的业务事业单位,或在调查期的任何部分期间进行业务的 业务事业单位,而不论该事业单位是在该调查期开始之前或之后才开业,亦不论该事业单位是否在 该调查期停业。
条文 9 销毁已填写的统计表格的日期 (07/01/2010)
所有为进行某项调查而收集或接获的已填写的统计表格,以及该等统计表格的所有副本,均须于该项调查所涵盖的调查期结束后4年内销毁。
条文 10 废除 (07/01/2010)
下述命令现予废除—
附表 (07/01/2010)
须就之而提供资料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