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結構

二零零一年人口普查已於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五日至二十七日的十三天期間進行。這次人口普查包括向七分六住戶搜集基本資料如年齡及性別的簡單點算,及向其餘七分一住戶的成員搜集多方面人口及社會經濟特徵的詳細訪問。

二零零一年人口普查涵蓋二零零一年人口 普查時刻 的所有 居港人口 。居港人口包括「常住居民」及「流動居民」(請參閱詞彙釋義內的有關定義)。

在二零零一年人口普查中,統計調查的基本單元是住戶。住戶可分為非家庭住戶及家庭住戶。非家庭住戶有兩種,分別是集體住戶及流動住戶。集體住戶由居住於院舍(例如老人院)、工廠的職員宿舍及類似屋宇單位的人士組成。

家庭住戶 包含居於同一屋簷下,共同分享食物與開支的人,無論他╱她們有沒有關係。有關住戶特徵的統計數字如住戶人數及住戶結構,皆指家庭住戶及在家庭住戶的人士。

下表載列在分析二零零一年人口普查數據時數個主要項目所涵蓋的人口。

主要項目 是否包括在有關項目內
常住居民 流動居民
居港人口 包括在有關項目內 包括在有關項目內
常住居民 包括在有關項目內 不適用
流動居民 不適用 包括在有關項目內
勞動人口 包括在有關項目內 包括在有關項目內
工作人口 包括在有關項目內 包括在有關項目內

詞彙釋義

工作人:工作人口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十五歲及以上人士:(甲)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內有從事工作以賺取薪酬或利潤;或(乙)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內有一份正式工作。工作人口可劃分為:

僱員:為賺取工資、薪金、佣金、小費或實物津貼而為僱主(私人公司或政府)工作,包括家庭傭工、外發工和支薪家庭從業員。

僱主:從事本身業務╱職業時為賺取利潤或費用而工作,最少僱用一人為其工作的人。

自營作業者:從事本身業務╱職業時為賺取利潤或費用而工作,並沒有僱用他人或受僱於人的人。

無酬家庭從業員:為有關家庭生意工作但無收取報酬的人,亦算作就業人士。報酬不包括膳宿和零用錢。

 
失業人口:基本上指十五歲及以上人士(甲)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內並無職位,且並無為賺取薪酬或利潤而工作;(乙)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內隨時可工作;及(丙)在人口普查前三十天內有找尋工作。
 
居港人口:居港人口包括「常住居民」和「流動居民」。「常住居民」指以下兩類人士:(一)在普查時刻前的六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三個月,又或在普查時刻後的六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三個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在普查時刻他們是否身在香港;及(二)於普查時刻在港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至於「流動居民」,則指在普查時刻前的六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一個月但少於三個月,或在普查時刻後的六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一個月但少於三個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在普查時刻他們是否身在香港。
 
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口:指在人口普查前七天內並無職位亦無工作的人,但不包括在該七天內正在休假和失業的人。而料理家務者、退休人士及所有十五歲以下人士則包括在內。
 
流動居民:指在普查時刻前的六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一個月但少於三個月,或在普查時刻後的六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一個月但少於三個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在普查時刻他們是否身在香港。
 
家庭住戶:一群住在一起及分享生活所需的人士,他們之間不一定有親戚關係。自己單獨安排生活所需的個別人士亦當為一戶,即「單人住戶」。
 
常住居民:「常住居民」指以下兩類人士:(一)在普查時刻前的六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三個月,又或在普查時刻後的六個月內,在港逗留最少三個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論在普查時刻他們是否身在香港;及(二)於普查時刻在港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
 
從事經濟活動人口:「從事經濟活動人口」(即 勞動人口)包括就業人士(即工作人口)及失業人口
 
勞動人口:請參看「從事經濟活動人口」。
 
普查時刻:二零零一年三月十四日凌晨三時為二零零一年人口普查的點算時刻。在記錄某人在普查時刻身在何處時,若他正在當夜班、返家途中或在非住宿地方,他會被當作在被點算的屋宇單位內。
 
經濟活動身分:人口可劃分為「從事經濟活動人口」(即勞動人口)及「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口」兩大類。(請參看「從事經濟活動人口」及「非從事經濟活動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