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 動 人 口 及 失 業

勞 動 人 口 、 失 業 和 就 業 不 足 的 統 計 數 字 是 從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獲 取 的 數 據 編 製 所 得 。

勞 動 人 口 是 指 十 五 歲 及 以 上 陸 上 非 住 院 人 口 , 並 符 合 就 業 人 口 或 失 業 人 口 定 義 的 人 士 。 勞 動 人 口 參 與 率 是 指 勞 動 人 口 佔 所 有 十 五 歲 及 以 上 陸 上 非 住 院 人 口 的 比 例 。 

就 業 人 口 包 括 在 統 計 前 七 天 內 有 做 工 賺 取 薪 酬 或 利 潤 或 有 一 份 正 式 工 作 的 十 五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 

失 業 人 口 包 括 所 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的 十 五 歲 及 以 上 人 士 : 
(a) 在 統 計 前 七 天 內 並 無 職 位 , 且 並 無 為 賺 取 薪 酬 或 利 潤 而 工 作 ; 及 
(b) 在 統 計 前 七 天 內 隨 時 可 工 作 ; 及 
(c) 在 統 計 前 三 十 天 內 有 找 尋 工 作 。 
不 過 , 一 名 十 五 歲 或 以 上 的 人 士 , 如 果 他 /她 符 合 上 述 (a) 和 (b) 的 條 件 , 但 由 於 相 信 沒 有 工 作 可 做 而 在 統 計 前 三 十 天 內 沒 有 找 尋 工 作 , 仍 會 被 界 定 為 失 業 , 即 所 謂 因 灰 心 而 不 求 職 的 人 士 。 

除 上 述 情 況 外 , 下 列 人 士 亦 視 作 失 業 人 士 : 
(a) 並 無 職 位 , 有 找 尋 工 作 , 但 由 於 暫 時 生 病 而 不 能 工 作 的 人 士 ; 及 
(b) 並 無 職 位 , 且 隨 時 可 工 作 , 但 由 於 下 列 原 因 並 無 找 尋 工 作 的 人 士 : 
 

(i) 

已 為 於 稍 後 時 間 擔 當 的 新 工 作 或 開 展 的 業 務 作 出 安 排 ; 或 
 

(ii) 

正 期 待 返 回 原 來 的 工 作 崗 位 。 

失 業 率 是 指 失 業 人 士 在 勞 動 人 口 中 所 佔 的 比 例 。 經 季 節 性 調 整 的 失 業 率 可 用 作 不 同 時 間 的 比 較 。 自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開 始 , 編 製 經 季 節 性 調 整 失 業 率 的 方 法 由 過 往 「 X-11 自 迴 歸 - 求 和 - 移 動 平 均  (X-11 ARIMA) 」 方 法 更 改 為 「 X-12 自 迴 歸 - 求 和 - 移 動 平 均  (X-12 ARIMA) 」 方 法 。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期 間 開 始 的 經 季 節 性 調 整 失 業 率 數 字 亦 已 按 這 個 新 方 法 作 出 修 訂 。 「 X-12 自 迴 歸 - 求 和 - 移 動 平 均 」 方 法 改 良 自 「 X-11 自 迴 歸 - 求 和 - 移 動 平 均 」 方 法 , 能 提 供 更 佳 的 模 型 建 造 及 模 型 評 估 能 力 。 「 X-12 自 迴 歸 - 求 和 - 移 動 平 均 」 方 法 現 時 是 很 多 國 家/地 區 的 統 計 機 構 用 作 編 製 經 季 節 性 調 整 統 計 數 列 的 標 準 方 法 。

就 業 不 足 人 口 包 括 在 統 計 前 七 天 內 在 非 自 願 情 況 下 工 作 少 於 三 十 五 小 時 , 而 在 統 計 前 三 十 天 內 有 找 尋 更 多 工 作 , 或 即 使 沒 有 找 尋 更 多 工 作 , 但 在 統 計 前 七 天 內 可 擔 任 更 多 工 作 的 人 士 。 根 據 此 定 義 , 因 工 作 量 不 足 而 在 統 計 前 七 天 內 放 取 無 薪 假 期 的 就 業 人 士 , 若 在 該 七 天 期 間 的 工 作 少 於 三 十 五 小 時 ( 或 甚 至 完 全 沒 有 工 作 ) , 亦 會 界 定 為 就 業 不 足 人 士 。 就 業 不 足 率 是 指 就 業 不 足 人 士 在 勞 動 人 口 中 所 佔 的 比 例 。 

勞 動 人 口 統 計 數 字 會 由 於 以 下 的 原 因 而 作 出 例 行 修 訂 :
(a) 人 口 估 計 的 例 行 修 訂 --- 在 居 住 人 口 方 法 下 , 某 一 年 內 所 有 的 最 終 人 口 估 計 , 只 會 在 翌 年 的 八 月 才 可 備 妥 。
(b)  使 用 X-12 自 迴 歸 - 求 和 - 移 動 平 均 方 法 編 製 的 季 節 性 因 子 的 例 行 修 訂 --- 當 某 一 年 內 所 有 移 動 三 個 月 期 間 的 修 訂 勞 動 人 口 統 計 數 字 備 妥 後 , 季 節 性 因 子 便 會 作 出 修 訂 , 而 該 年 的 所 有 移 動 三 個 月 期 間 的 經 季 節 性 調 整 失 業 率 數 列 亦 會 作 出 相 應 的 例 行 修 訂 。 

就 業

香 港 標 準 行 業 分 類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起 , 本 節 所 發 表 的 按 行 業 分 類 就 業 統 計 數 字 是 以 「 香 港 標 準 行 業 分 類 2.0 版 」 ( HSIC V2.0 ) 為 依 據 , 這 分 類 以 聯 合 國 的 《 所 有 經 濟 活 動 的 國 際 標 準 行 業 分 類 修 訂 本 第 4 版 》 ( 國 際 標 準 行 業 分 類 ) 為 基 礎 , 因 應 本 地 經 濟 的 行 業 結 構 而 釐 定 。 其 數 列 已 作 出 後 向 估 計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三 月 。 有 關 修 訂 「 香 港 標 準 行 業 分 類 」 的 詳 情 , 用 戶 可 參 考 刊 載 於 《 香 港 統 計 月 刊 》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號 題 為 "  修 訂 「 香 港 標 準 行 業 分 類 」"  的 專 題 文 章 。 

就 業 人 數 及 職 位 空 缺 

機 構 單 位 數 目 、 就 業 人 數 及 職 位 空 缺 的 統 計 數 字 為 本 港 勞 工 市 場 提 供 短 期 變 動 的 指 標 。 有 關 統 計 表 內 的 數 字 主 要 是 從 「 僱 傭 及 職 位 空 缺 按 季 統 計 調 查 」 及 「 建 築 地 盤 就 業 人 數 按 季 統 計 調 查 」 獲 取 。 由 於 搜 集 資 料 有 實 際 困 難 , 一 些 行 業 主 類 並 不 包 括 在 該 統 計 調 查 內 。 有 關 統 計 調 查 主 要 不 包 括 以 下 行 業 主 類 內 的 經 濟 活 動: 

行 業 主 類    在 行 業 主 類 中 不 包 括 的 經 濟 活 動 

 
A   農 業 、 林 業 及 漁 業 ( 整 個 行 業 主 類 )
  建 造 ( 建 築 地 盤 除 外 )
G   小 販 及 零 售 攤 檔 ( 街 市 攤 檔 除 外 )
H   的 士 、 公 共 小 巴 , 以 及 部 分 貨 車 及 港 內 水 上 貨 運 服 務 
K   貨 幣 管 理 機 構 及 非 持 有 商 業 登 記 的 自 僱 保 險 代 理 
M 及 N   康 樂 及 運 動 用 品 租 賃 
O   公 共 行 政( 整 個 行 業 主 類 ) 
P - S   宗 教 組 織 、 作 家 及 其 他 獨 立 藝 術 工 作 者 , 以 及 部分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T   家 庭 住 戶 內 部 工 作 活 動 ( 整 個 行 業 主 類 )
U   享 有 治 外 法 權 的 組 織 及 團 體 活 動 ( 整 個 行 業 主類 )

由 於 有 關 統 計 調 查 未 能 全 面 包 括 某 些 行 業 主 類 ( 「 香 港 標 準 行 業分 類 2.0 版 」 行 業 主 類 中 的 F 、 G 、 H 、 K 、 M 、 N 及 P – S 主 類 ) 當 中 所 有 行 業 , 因 此 統 計 表 內 有 關 這 些 行 業 主 類 及 總 計 的 數 字 並 不 代 表 這 些 行 業 主 類 及 整 個 勞 工 市 場 的 全 面 情 況 。 分 析 這 些 數 字 時 應 謹 記 此 點 。 

在 一 般 行 業 主 類 中 ( 建 造 業 除 外 ) , 「 僱 傭 及 職 位 空 缺 按 季 統 計 調 查 」 的 訪 問 對 象 是 機 構 單 位 。 機 構 單 位 是 指 在 單 一 擁 有 權 或 控 制 權 下 , 在 單 一 地 點 從 事 一 種 或 主 要 從 事 一 種 經 濟 活 動 的 經 濟 單 位 , 例 如 個 別 工 廠 、 工 場 、 零 售 店 或 辦 公 室 。 倘 在 同 一 管 理 下 有 關 不 同 活 動 或 不 同 地 點 的 個 別 數 字 並 不 齊 備 , 則 合 併 的 資 料 亦 予 接 納 。 在 這 情 況 下 , 該 填 報 單 位 視 為 一 個 機 構 單 位 。 至 於 公 務 員 類 別 ,則 是 以 政 府 決 策 局 / 部 門 為 統 計 單 位 。 「 建 築 地 盤 就 業 人 數 按 季 統 計 調 查 」 以 建 築 地 盤 為 訪 問 單 位 。 建 築 地 盤 是 指 一 個 劃 定 的 地 點 , 而 在 該 地 點 內 正 在 進 行 一 個 或 多 個 階 段 的 建 造 工 程 。 

就 一 般 的 機 構 單 位 而 言 , 就 業 人 數 ( 公 務 員 除 外 ) 包 括 :
(一) 於 統 計 日 期 工 作 最 少 一 小 時 及 經 常 參 與 機 構 單 位 業 務 的 東 主 、 合 夥 人 , 以 及 與 東 主 或 合 夥 人 有 親 屬 關 係 並 在 機 構 單 位 工 作 而 無 正 薪 的 人 士 ;
(二) 於 統 計 日 期 向 機 構 單 位 直 接 支 取 薪 酬 的 全 職 受 薪 僱 員 , 以 及 有 限 公 司 的 在 職 董 事 , 其 中 包 括 長 期 或 臨 時 聘 用 的 , 無 論 這 些 僱 員 正 在 本 港 或 其 他 地 方 工 作 或 暫 時 缺 勤 ( 即 正 在 放 病 假 、 分 娩 假 、 年 假 、 事 假 的 工 人 及 罷 工 者 ) ; 以 及
(三) 在 統 計 日 期 工 作 最 少 一 小 時 的 兼 職 僱 員 , 以 及 夜 班 或 通 宵 班 的 僱 員 。

公 務 員 是 指 在 統 計 日 期 , 按 公 務 員 聘 用 條 件 受 僱 的 人 員 。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 駐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的 香 港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在 當 地 聘 請 的 人 員 , 以 及 其 他 政 府 僱 員 如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 並 不 包 括 在 內 。 有 關 統 計 定 義 , 從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的 統 計 期 起 有 輕 微 修 訂 , 司 法 機 構 內 的 法 官 及 司 法 人 員 並 不 納 入 公 務 員 涵 蓋 範 圍 內 。

建 築 地 盤 工 人 是 指 在 統 計 日 期 受 僱 於 建 築 地 盤 工 作 的 熟 練 技 工 、 半 熟 練 技 工 及 普 通 工 人 。 地 盤 工 人 可 以 由 主 要 承 建 商 直 接 僱 用 或 由 分 判 承 建 商 或 工 頭 僱 用 在 建 築 地 盤 工 作 。

職 位 空 缺 是 指 在 統 計 日 期 正 懸 空 並 須 要 立 刻 填 補 , 而 機 構 單 位 亦 正 積 極 進 行 招 聘 以 填 補 的 職 位 空 缺 。 建 築 地 盤 的 職 位 空 缺 數 目 只 包 括 地 盤 工 人 的 空 缺。

為 更 符 合 以 上 職 位 空 缺 的 概 念 ,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的 定 義 從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的 統 計 期 起 修 訂 為 不 包 括 將 予 刪 除 的 職 位 空 缺 及 由 臨 時 僱 員 或 其 他 職 級 人 員 暫 代 的 職 位 空 缺 。 修 訂 後 的 統 計 數 字 追 溯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的 統 計 期 。 

此 外 ,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的 定 義 亦 已 根 據 在 隨 後 不 同 時 段 推 行 的 公 務 員 政 策 作 出 修 訂 :
(一) 從 二 零 零 五 年 三 月 的 統 計 期 開 始 ,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是 指 因 應 人 力 需 求 而 獲 准 豁 免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的 某 些 部 門 作 出 的 有 限 度 公 開 招 聘 活 動 的 懸 空 職 位 。 職 位 空 缺 統 計 數 字 已 根 據 此 基 礎 而 修 訂 並 追 溯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的 統 計 期 。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政 策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實 施 。
(二) 隨 著 非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職 系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人 員 規 定 的 安 排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四 月 一 日 撤 銷 , 從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的 統 計 期 起 ,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是 指 (i) 非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職 系 的 職 位 空 缺 , 即 不 包 括 將 予 刪 除 的 職 位 空 缺 及 由 臨 時 僱 員 或 其 他 職 級 人 員 暫 代 的 職 位 空 缺 , 以 及 (ii) 已 獲 准 豁 免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規 定 的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職 系 的 職 位 空 缺 。
(三) 隨 著 自 願 退 休 計 劃 職 系 暫 停 公 開 招 聘 人 員 規 定 的 安 排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一 日 撤 銷 , 從 二 零 零 八 年 三 月 的 統 計 期 起 , 公 務 員 職 位 空 缺 是 指 不 包 括 將 予 刪 除 的 職 位 空 缺 及 由 臨 時 僱 員 或 其 他 職 級 人 員 暫 代 的 職 位 空 缺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三 月 的 統 計 調 查 開 始 , 「 建 築 地 盤 就 業 人 數 按 季 統 計 調 查 」 的 涵 蓋 範 圍 已 擴 大 至 包 括 (i) 機 電 工 人 ; (ii) 建 築 署 轄 下 「 學 校 改 善 工 程 計 劃 」 的 建 築 項 目 ; 及 (iii) 機 電 工 程 署 和 環 境 保 護 署 轄 下 的 建 築 地 盤 。

因 應 行 業 分 類 的 改 變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統 計 期 開 始 , 「 僱 傭 及 職 位 空 缺 按 季 統 計 調 查 」 擴 展 了 涵 蓋 範 圍 , 增 加 了 部 分 行 業 所 包 括 的 經 濟 活 動 。 有 關 行 業 是 在 行 業 主 類 H 「 運 輸 、 倉 庫 、 郵 政 及 速 遞 服 務 」 、 N 「 行 政 及 支 援 服 務 」 及 P – S「 社 會 及 個 人 服 務 」 內 。

 

 

薪 金 及 工 資 


薪 金 總 額 包 括 直 接 支 付 予 僱 員 的 工 資 及 薪 金 、 花 紅 及 獎 賞 、 佣 金 、 津 貼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現 金 支 出 。 就 業 人 士 名 義 平 均 薪 金 指 數 反 映 就 業 人 士 的 總 體 平 均 收 入 ( 以 貨 幣 計 算 ) 的 變 動 。 就 業 人 士 實 質 平 均 薪 金 指 數 是 從 名 義 指 數 中 , 按 綜 合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幅 , 扣 除 通 脹 的 影 響 而 得 出 , 顯 示 僱 員 收 入 金 額 購 買 力 的 轉 變 。 


工 資 率 顯 示 基 本 的 勞 工 價 格 , 指 支 付 予 僱 員 在 正 常 工 作 時 數 所 賺 取 的 金 額 。 除 基 本 工 資 及 薪 金 外 , 工 資 率 亦 包 括 生 活 津 貼 、 膳 食 福 利 、 佣 金 及 小 費 、 勤 工 獎 、 輪 班 津 貼 、 固 定 發 放 的 年 終 花 紅 及 其 他 固 定 及 定 期 發 放 的 花 紅 和 津 貼 。 名 義 工 資 指 數 量 度 工 資 率 的 淨 變 動 , 不 受 接 連 兩 個 統 計 月 份 的 行 業 及 職 業 結 構 轉 變 所 影 響 。 


實 質 工 資 指 數 是 從 名 義 工 資 指 數 中 , 按 甲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幅 , 扣 除 通 脹 的 影 響 而 得 出 , 可 顯 示 工 資 金 額 購 買 力 的 轉 變 。 


薪 金 率 的 定 義 包 括 基 本 薪 金 、 生 活 津 貼 、 固 定 發 放 的 年 終 花 紅 、 佣 金 及 小 費 、 及 其 他 固 定 及 定 期 發 放 的 花 紅 和 津 貼 。 名 義 薪 金 指 數 ( 甲 ) 可 量 度 經 理 級 與 專 業 僱 員 平 均 薪 金 率 的 總 體 變 動 情 況 。 名 義 薪 金 指 數 ( 乙 ) 則 是 用 來 反 映 連 續 兩 年 均 留 任 同 一 職 業 及 同 一 公 司 的 經 理 級 與 專 業 僱 員 薪 金 率 變 動 情 況 , 因 此 只 反 映 因 一 般 薪 金 遞 增 、 工 作 表 現 和 年 資 累 積 而 增 薪 的 薪 金 率 變 動 。 實 質 薪 金 指 數 ( 甲 ) 及 實 質 薪 金 指 數 ( 乙 ) 是 從 有 關 名 義 指 數 中 , 按 丙 類 消 費 物 價 指 數 的 變 幅 , 扣 除 通 脹 的 影 響 而 得 出 , 可 量 度 薪 金 購 買 力 的 轉 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