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提供適時及按時序排列的統計資料,並劃分為若干細目。本處除經常更新資料外,還按時檢討資料範圍,確保提供的統計資料能盡量滿足多數用戶的需要。
於1997年7月1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在本節中,就1997年7月或以後的統計資料而言,「香港」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中國」則是指中國內地。
| 註釋: | # | 臨時數字: 有關估計數字乃根據初步人口估計所編製。當該年所有月份的最終人口估計在翌年八月備妥時,這些數字將作出修訂。 |
| | N.A. | 沒有數字。 |
| | 由二零零一年開始,年度數字是根據每年一月至十二月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結果,以及由統計處與跨部門人口分布推算小組共同編製按區議會分區劃分年中人口估計數字編製。 |
| | 勞動人口 (labour force) 是指十五歲及以上陸上非住院人口 (land-based non-institutional population),並符合就業人口 (employed population) 或失業人口 (unemployed population) 的定義。 |
| | 就業人口包括在統計前七天內有做工賺取薪酬或利潤或有一份正式工作的十五歲及以上人士。 |
| | 失業人口由所有失業人士構成。一名十五歲或以上人士如符合下列情況,便界定為失業人士: (a) 在 統 計 前 七 天 內 並 無 職 位 , 且 並 無 為 賺 取 薪 酬 或 利 潤 而 工 作 ; 及 (b) 在統計前七天內隨時可工作;及 (c) 在統計前三十天內有找尋工作 。 |
| | 不過,一名十五歲或以上的人士,如果他/她符合上述 (a) 和 (b) 的條件,但沒有在統計前三十天內找尋工作的原因為相信沒有工作可做,則仍會被界定為失業,即所謂「因灰心而不求職的人士」。 |
| | 除上述情況外,下列人士亦視作失業人士: (a) 並無職位,有找尋工作,但由於暫時生病而不能工作的人士;及 (b) 並無職位,且隨時可工作,但由於下列原因並無找尋工作的人士: (i) 已為於稍後時間擔當的新工作或開展的業務作出安排;或 (ii) 正期待返回原來的工作崗位。 |
| | 失業率 (unemployment rate) 是指失業人士在勞動人口中所佔的比例。經季節性調整的失業率 (seasonally adjusted unemployment rate) 是指計算失業率時,已就其季節性差異作出調整。自二零零八年五月開始,編製經季節性調整失業率的方法由過往「X-11自迴歸-求和-移動平均 (X-11 ARIMA)」方法更改為「X-12自迴歸-求和-移動平均 (X-12 ARIMA)」方法。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七年一月期間開始的經季節性調整失業率數字亦已按這個新方法作出修訂。二零零六年十一月至二零零七年一月前的數字是指根據「X-11自迴歸─求和─移動平均」方法編製的經季節性調整失業率。季節性調整不適用於全年平均失業率。
就業不足人口 (underemployed population) 包括在統計前七天內在非自願情況下工作少於三十五小時,而在統計前三十天內有找尋更多工作,或即使沒有找尋更多工作,但在統計前七天內可擔任更多工作的就業人士。根據此定義,因工作量不足而在統計前七天內放取無薪假期的就業人士,若在該七天期間內工作少於三十五小時甚或全部時間都在休假,亦會被界定為就業不足人士。 |
| | 就業不足率 (underemployment rate) 是指就業不足人士在勞動人口中所佔的比例。 |
| 資料來源: | 政府統計處綜合住戶統計調查組 (二) (查詢電話 : 2887 5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