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章,附屬法例 U 普查及統計(2006年人口普查) 令
普查及統計(2006年人口普查)令
( 第316 章,附屬法例U )
賦權條文(16/12/2005)
(第316章第9條)
[2005年12月16日]
(本為2005年第226號法律公告)
條文1 普查的進行 (16/12/2005)
- 處長須於2006年7月15日至8月1日(包括首尾兩天)進行一項人口普查(在本命令中稱為“有關普查”),以取得以下各項目的詳情—
- 在香港居住的人,但不包括—
- 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員;及
- 在船隻上居住的人,(b)段另有規定者除外;
- 在位於香港境內的任何船隻上居住的人,但不包括—
- 當其時正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使用的任何船隻;
- 任何軍艦;或
- 當其時正由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外國政府使用的任何船舶;
- 被任何人佔用作居住用途的在香港的並非船隻的處所,以及在該等處所內的住戶;及
- 根據(b)段須接受普查的人所居住的船隻,以及在該等船隻上的住戶。
- 在本條中—
"處所" (premises) 包括任何樓梯、走廊及任何無遮蔽的地方;
"船隻" (vessel) 指任何船舶、船艇或其他種類的船隻,不論它是否用於航行或是否建造或改裝作航行用途。
條文2 普查的目的 (16/12/2005)
有關普查的目的是為取得在進行有關普查時,香港人口在人口統計、社會及經濟方面的特點的資料。
條文3 可採用抽樣方法 (16/12/2005)
處長可採用抽樣方法收集關乎有關普查的資料。
條文4 佔用人須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16/12/2005)
每名佔用根據第1(1)(c)條須接受普查的任何處所,或在根據第1(1)(d)條須接受普查的任何船隻上居住的年滿15歲的人,須為有關普查的目的而就以下事宜向處長提供附表所指明的事項的詳情—
- 他本人、該處所或該船隻,以及該處所或該船隻上的住戶;及
- 任何符合以下描述的人—
- 佔用該處所或在該船隻上居住;及
- 屬—
- 未滿15歲且受他監護的;或
- 因生病、無行為能力、不在場或其他充分因由而未能提供該等詳情的。
條文5 銷毀統計表格的期限 (16/12/2005)
處長須於2007年7月14日或之前,將統計員為有關普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及該等表格的所有副本銷毀。
附表 (16/12/2005)
[第4條]
須取得的詳情所關乎的事項
- 就個人而言
出生年份和月份
性別
是否住戶成員
與住戶其他成員的關係
於2006年7月14日上午3:00(“普查參考時刻”)身在何處
於普查參考時刻之前的6個月內是否多數時間在同一處所或同一船隻上居住
預期於普查參考時刻之後的6個月內會否多數時間在同一處所或同一船隻上居住
如非住戶成員,是否在香港的另一處所或另一船隻上居住
出生地點
國籍
種族
在港居住年期
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通常居於香港或訪客
過去6個月內身在香港的月數
預期在未來6個月內身在香港的月數
如非多數時間在香港居住,多數時間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原因
婚姻狀況
就學情況
教育程度—
最高就讀程度
最高完成程度
上課地點
前赴上課地點的交通方式
修讀科目
慣用語言
使用其他語言/方言的能力
5年前居住的地方
經濟活動身分
行業
職業
工作地點
前赴工作地點的交通方式
主要就業的收入
是否有兼職
兼職的收入
租金方面的現金收入
其他現金收入
是否處所的業主
- 就住戶而言
住戶類型
住戶人數
住戶的組成成分
住戶收入
- 就船隻以外的處所而言
處所類型
處所佔用情況
處所內的住戶數目
處所內的佔用人數
居處類型
客/飯廳數目
睡房數目
廚房數目
浴室/廁所數目
其他房間數目
居處租住權
租金
差餉、地租及管理費
按揭供款
按揭或貸款尚餘年期
- 就船隻而言
船隻類型
船隻佔用情況
船隻上的住戶數目
船隻上的佔用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