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 章,附屬法例S 普查及統計(2001 年人口普查) 令
普查及統計(2001 年人口普查) 令
( 第316 章,附屬法例S )
賦權條文(15/03/2000)
(第316章第9條)
[2000年5月19日]
(本為2000 年第150 號法律公告)
條文1 普查的進行(19/05/2000)
- 處長須進行一項人口普查,以取得以下的人或事項的詳情─
- 在香港居住的人,但不包括─
- 海陸空三軍的人員;及
- (除(b) 段另有規定外) 在船隻上居住的人;
- 在位於香港境內或香港水域內並且是《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 章)所適用的任何船隻上居住的人,但不包括在以下船隻上居住的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當其時正在使用的任何船隻;
- 任何軍艦;或
- 中央人民政府或任何外國政府當其時正在使用的任何船舶;
- 在香港的任何被人佔用作住宅的處所(船隻除外),以及在該等處所內的住戶;及
- 根據(b)段須接受普查的人所居住的船隻,以及在該等船隻上的住戶。
- 在本條中,“處所”(premises) 包括任何樓梯、走廊及任何無遮蔽的地方。
條文2 抽樣方法可予採用(19/05/2000)
處長可採用抽樣方法,收集與普查有關的資料。
條文3 普查的目的(19/05/2000)
普查的目的,是取得香港人口於普查進行時在人口、社會與經濟方面的特點的資料。
條文4 佔用人須按照統計表格提供詳情(19/05/2000)
- 為根據本命令而進行普查,每名年滿15 歲的人如佔用任何根據第1(1)(c) 條須接受普查的處所,或居住在任何根據第1(1)(d) 條須接受普查的船隻上,他須就其本人、該處所或該船隻,以及就該處所或船隻上的住戶,向處長提供附表所指明的詳情。
- 在佔用該處所或居住在該船隻上的人當中,如有任何未滿15 歲且受第(1) 款所指的人監護的人,或有任何因生病、無行為能力、不在場或其他充分因由而未能提供詳情的人,則第(1) 款所指的人亦須就該人向處長提供附表所指明的詳情。
- 第(1) 及(2) 款提述的詳情須以處長為該目的而發出的統計表格提供。
條文5 進行普查的日期(19/05/2000)
處長須於2001 年3 月15 日至27 日(包括首尾兩天) 進行普查。
條文6 統計表格的銷毀日期(19/05/2000)
處長須於2002 年3 月14 日或以前,將統計員為普查而收集或接獲的所有已填寫的統計表格及其所有副本銷毀。
附表 (19/05/2000)
[第4條]
須提供的詳情
-
人
出生年份和月份
性別
是否住戶成員
與戶主的關係
過去6 個月身在香港的月數
預期在未來6個月身在香港的月數
於2001 年3 月14 日上午3:00 (“普查參考時刻”)身在何處
於普查參考時刻之前的6 個月內是否多數時間居住於現居處所或現居船隻上
預期於普查參考時刻之後的6 個月內是否多數時間會居住於現居處所或現居船隻上
如非住戶成員,是否居住於在香港的另一處所或另一船隻上
如非多數時間在香港居住─
- 是否多數時間居住於中國內地或澳門
- 是否由中國內地來港的雙程證持有人
- 多數時間不在香港的原因
婚姻狀況
就學情況
教育程度─
- 最高就讀程度
- 最高完成程度
上課地點
前赴上課地點的交通方式
修讀科目
慣用語言
使用其他語言/方言的能力
出生地點
國籍
種族
在港居住年期
5 年前居住的地方
經濟活動身分
行業
職業
工作地點
前赴工作地點的交通方式
主要職業的收入
是否有兼職
兼職收入
租金的現金收入
其他現金收入
是否處所的業主
-
住戶
住戶類型
住戶人數
住戶成員組合
住戶收入
-
處所(船隻除外)
處所類型
處所佔用情況
處所內的住戶數目
處所內的佔用人數
居處類型
客/飯廳數目
睡房數目
廚房數目
浴室/廁所數目
其他房間數目
居處租住權
租金
差餉、地租及管理費
按揭供款
按揭或貸款尚餘年期
-
船隻
船隻類型
船隻佔用情況
船隻上的住戶數目
船隻上的佔用人數